走向 AFP 之路 #71 <老爸生前買儲蓄險 子女居然要繳遺產稅!專家教戰3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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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單保額300萬部分,屬於人壽保險的定額保險部分,免計入遺產總額,免繳遺產稅,增值保額598萬,係按照保險年度以單利或複利計算逐年增加保額,具有儲蓄型保險的特性,應該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皆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正文

父母過世留下的保單,當心大筆遺產稅找上門!資深財務顧問廖嘉紅(R姐)分享案例,李老先生買了20年繳費的儲蓄險,第12年不幸過世,結果300萬保額免遺產稅,但增額598萬要繳遺產稅。子女不服上訴,但最高法院判決,儲蓄險以單/複利逐年增加保額,等同定存儲蓄等遺產,皆需課遺產稅。廖嘉紅強調,實質課稅實施後,保險要成為免稅資產,需要更專業與周密的規劃。

李老先生子女對要繳交遺產稅不服,表示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納遺產稅。最高法院則判決,保單保額300萬的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繳遺產稅,但增值保額598萬的部分,計入遺產總額,要繳納遺產稅。

同一張保單,為何部分免繳遺產稅,增值保額則需要繳遺產稅?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如下:

1、立法目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和《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分散風險、保障家人,避免因不可預料的事故死亡而陷入困境。因此,人壽保險金額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並非讓人利用保險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負。

2、實質課稅:

基於平等原則,人壽保險是否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形式外觀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目的是在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的行為,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

3、保單核准和稽徵機關判斷:

儘管保單經主管機關核准販售,只是保險法令規定之行政管理。稽徵機關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個案投保內容,審酌是否符合稅法立法目的,而判斷是否需繳遺產稅。

4、保單的性質不同:

保單保額300萬部分,屬於人壽保險的定額保險部分,免計入遺產總額,免繳遺產稅,增值保額598萬,係按照保險年度以單利或複利計算逐年增加保額,具有儲蓄型保險的特性,應該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皆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廖嘉紅說,實質課稅實施後,保險要成為免稅資產,需要更專業與周密的規劃,並強調保險可達成財富傳承中3大目標為「留更多」、「分得好」、「用很久」。

1. 透過保險預留稅源,可以避免實物抵繳的損失「留更多」。

2. 保險可以透過指定受益人,把財產留給所愛的人,沒有特留分的限制,所以「分得好」。

3. 可以透過保險金分年給付,和保險金信託可以「用很久」。


資料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802000001-2604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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