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變動型的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在累積期去世,則返還保價金,計入遺產總額,若在給付期去世,則不計入遺產總額(除非發現買保險有逃稅的意圖,就會被實質課稅)
在許多國家,年金保險被當成退休生活的安全網,但在台灣,一旦開始領取年金,就無法解約拿回錢,資深財務顧問廖嘉紅(R姐)分享案例,陳爸爸購買了一份利率變動型的年金保險,但卻不幸提早離世,子女原本以為,從保險公司收到的970萬元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免稅的保險金,沒料到卻被通知要繳交97萬元的遺產稅。廖嘉紅提醒,陳先生的案例揭示,保單價值準備金應計入遺產稅。
廖嘉紅在臉書「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撰文分享,陳爸爸為了確保自己與愛妻的晚年生活無憂,他選擇了年金保險,這樣他們就能享有一個穩定的退休金流,為了保持未來資金使用的彈性,業務人員建議他延長累積期,將其作為一種儲蓄手段,這樣在他89歲開始領取年金之前,不僅能享受到比定存更高的利息,還能在需要時解約。
這個方案深得陳先生的心,於是他決定以自己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購買了一份利率變動型的年金保險,但陳先生在購買保險不久後,因心臟病突然離世,這讓整個家庭都感到震驚和悲痛,他的子女原以為,從保險公司收到的970萬元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免稅的保險金,因此沒有申報遺產稅。
沒料到國稅局的通知讓陳先生的子女措手不及,原來,這筆金額應該計入陳先生的遺產總值,並且需要繳納97萬元的遺產稅,由於未申報,他們不僅需要補繳稅款,還得面臨罰款。
臺北國稅局則解釋,陳先生死亡時,其生前投保的年金險還沒有進入年金給付期,所以970萬不是死亡理賠,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給要保人陳先生,因此,970萬是陳先生的遺產,繼承的遺屬必須將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報稅,才不會遭到課稅及補罰。
至於有人在年金險開始給付期之後才過世,那未領的年金餘額會給受益人,這部分錢需不需要繳遺產稅呢?臺北國稅局對此表示,儘管保險法第135條之3規定,年金被保險 人死亡後,其受益人領到的未到期年金可不算遺產,但稅務人員還是會檢查買保險的動機,如果他們發現買保險有逃稅的意圖,還是必須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針對此案例,廖嘉紅分享以下3個提醒:
1. 年金保險性質:
為確保退休生活無憂,陳先生選擇了年金保險。但這種保險一旦領取,就不能退款,限制了資金的靈活性。
2. 遺產稅問題:
陳先生的案例揭示,保單價值準備金應計入遺產稅。至於未領取年金,是否納稅則取決於購買動機。
3. 財務與法律規劃:
R姐在稅務諮詢中發現,許多人對年金與壽險的差異認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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