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84條(結婚之實質要件(三):不得有監護關係)(19.12.26制定公布)之條文及立法沿革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84條(結婚之實質要件(三):不得有監護關係)(19.12.26制定公布)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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