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10條(漂流物、沈沒品或自然脫離物之拾得)(98.01.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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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10條(漂流物、沈沒品或自然脫離物之拾得)(98.01.23修正公布)

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理由:

漂流物、沈沒物均為因水之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事實上尚有其他自然力,例如颱風、大雨致使物品脫離他人占有之情形,為期周延,爰以漂流物、沈沒物為例示,增列概括規定「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參考瑞士民法第725條第2項),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原條文】(漂流物或沈沒品之拾得)(18.11.30制定公布)

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者,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理由:

謹按稱漂流物者,謂水上之遺失物及因水流至水邊之遺失物也。稱沉沒品者,謂由水面沈入水底之物也。凡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者,與拾得遺失物之情形相同,故一切權利義務,均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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