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父母離婚之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原則上有扶養義務及探視權,也就是由對方擔任主要照顧者的角色,因此孩子可能會與對方同居,但另一方還是要負責孩子的扶養費,同時也享有定期探望、陪伴孩子的權利,以保障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享有完整的親情,確保身心健康的發展。
若夫妻雙方是協議離婚(簽字離婚)的話,雙方可自行將探視的時間、方式、範圍、頻率等等,清楚的寫在離婚協議書上,須特別注意的是,千萬不要寫「隨時」,因為隨時可探視很容易變成探視者隨時可藉故騷擾,或照顧者隨時能藉故推託的情況。
若夫妻雙方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法官會派出社工進行訪視、並參考相關調查人員提交的意見報告書來進行酌審,最後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來安排裁定。
可以。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自行約定好並詳細的寫清楚就好,比如「探視時乙方得接未成年子女○○○一起同宿、出遊,並於星期○(即○日後)○時前送回甲方住處。」如果只寫過夜二字,可能會發生照顧者認為早上六點就要送回來,探視者可能打算中午前在慢慢開車載回去等等問題;若是由法官來審酌,也可以主動提出請求,但最好是能透過證據或訴訟策略來增加說服力,好增加法官採納的可能性。
其實這沒有什麼太複雜的規範,之所以要寫這麼細也是因為怕日後雙方會喬不攏,像過夜兩個字,很容易就會產生問題,因此通常建議約定方式應該要是:「每個月第一週、第三週的星期五晚上8時起至星期六晚上5時止(即翌日)」。
約定接送孩子或見面的地方,可以在公共場所、自己或對方的住處。若探視者有特殊狀況,也可以向社會局申請特殊場地進行探視,以確保安全。
例如探視者要親自接送孩子,或照顧者想要自行接送都行,若有殊情況也可以請社工人員陪同;而探視之外的時間,能否有其他往來方式,比如「通話、LINE、視訊…等等」,雖然原則上照顧者不能刻意阻止,但仍可以假藉要做功課、洗澡、不能過度使用3C等理由來干涉,因此約定清楚還是比較妥當。
最難達成共識的狀況之一,就是寒暑假、生日節慶、畢業典禮或其他校內活動、即孩子受傷生病等這種需要例行之外的情況,最好都事先在探視協議中約定好,以免產生爭議。
原則上就是法定成年20歲。但如果孩子已經滿16歲,就有權力拒絕或提出其他探視方式、時間等,照顧者就能以此向法院提出更改或申請,法官會基於未成年子女最高利益,尊重孩子的意願考量如何做出裁決。
原則上雙方沒意見國家也不會去干涉,但若有一方不同意就得照約定來,而在規定上,探視權若是自行協議約定的,雙方同意就可以改;若探視權是經由法院裁定的,那就要經法院重新審酌判定。
除非有像是家暴、發酒瘋、等特殊情況,並經法院判決下才得以終止,否則就算是自行協議,白紙黑字寫明不得探視,也會因為違反未成年子女最高利益而無效。因此如果認為有必要終止,建議先蒐證後再向法院申請,若無證據也可以直接做免費法律諮詢,針對您的狀況分析出適合的蒐證方式或管道來爭取利有利的判決結果,而如果您是探視者,同樣也有機會以此申請監護權改定。
有難度,許多法律事務所會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否定,因為扶養費與探視權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但對我們來說並非不可能,比如透過細膩的蒐證方式,發現對方不付扶養費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賭博、欠地下錢莊債務等,因此常有黑衣人糾纏等危險情況,就有機會向法院申請拒絕孩子過夜、或是其他的處置方式。
如無特殊情況,蒐證提告就對了。但若有把柄在對方手上,則可以找專業律師討論訴訟策略,將不利的情況降到最低,並找出適宜的證據,再向法院申請提告,千萬不要覺得自己理虧就直接放棄,法律很重視孩子受到父母關愛的權利,只要有心想對孩子好,並尋求專業法律人士,您還是有很大的機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