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名下的台北市仁愛路的房子因為想資產傳承給兒子,但又怕兒子變賣取得現金花費享樂,於是聽聞可以用預告登記方式,讓房子不會被因為變賣而移轉他人,便要兒子出具同意書,之後甲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不料兒子經商失敗欠債,欲變賣房子還債,因此起訴主張塗銷預告登記,是否有理?
土地法第79-1條規定:「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意思是說預告登記制度所要保護的是「請求權」,也就是可以請求登記名義人(就是指所有權人)作一定行為的權利,例如請求所有權人移轉所有權的權利,只是在沒有行使請求權前,登記名義人當然還是所有權人,因此沒有請求權的話,自然就沒有利用預告登記來保護請求權的可能。
法院實務見解也認為預告登記旨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參照),簡單書就是如果沒有請求權或雖有請求權但之後請求權消滅了,這樣的預告登記根本不合法土地法的規定,是可以塗銷的。
案例中的甲為了保護財產不讓小孩隨意變賣而辦理預告登記,實際上並沒有買賣關係存在,僅是甲為保障房子不被任意處分,甲既未向兒子買受系爭房地,則無從依買賣契約向兒子請求交付、移轉登記房子所有權之債權(請求權),是可以塗銷預告登記的。
案經上訴,法院說得更清楚了,即使當初雖以預約出賣房子給甲為由,辦理預告登記,惟至甲死亡時,歷經6年多,兒子與甲未就系爭房子成立買賣契約,更證預告登記不是為成立買賣契約而設定,可見就系爭房地並沒有預為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思,仍然維持判決塗銷的結果。
預告登記僅適用在對於所有權人有請求權的時候,因此網路上流傳父母為子女買房可以用預告登記避免子女敗壞家產,恐怕是有所誤解,因為父母為子女買房就是贈與,所有權人已經是子女,父母有對子女並沒有請求權的存在,真正應該利用的是信託的制度,否則單憑土地法第79-1條規定了三款請求權的態樣,辦理預告登記,若沒有徵詢專業人士意見,恐怕淪為案例相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