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毅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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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律師(20年以上),不動產經紀人、專門職業保險代理人、大陸律師考試及格,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仲裁協會仲裁人。一般法律爭議、契約審閱,特別專精遺囑、繼承、遺產分割、都更危老權益分配及紛爭處理、保險及信託節稅、遺產規劃,辦理臺灣有史以來最大遺產分割案。預約諮詢電話02-238223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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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遺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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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都市更新時,如何避免估價結果不公正呢?都市更新應選任三家估價機構,無法共同指定時,則由建商指定一家,另二家用公開、隨機方式抽選,且還要一、在更新單元範圍所在鄰近地域之適當場所辦理。二、選任之日期及地點,應於選任十日前通知地主。三、應有公正第三人在場見證。四、依官方之建議名單選任二家,備取數家。
都市更新地主須負擔的都更費用,是由建商先行墊付,再用完工後的房屋抵充墊付費用,但房屋的價值如何認定涉及地主及建商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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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保單在「必要時」得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來,民事法院執行處已經被此類型的保單強執行案件量塞爆,但最高法院的意思是必須由執行法院就個案審酌,判斷是否具有終止保險契約之理由,並非一律可由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茲就目前法院實務上相關判斷標準,彙整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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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囑(死後)信託將遺產移轉受託人,仍然可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雖不能撤銷整個信託,但對於繼承人因此不足的部分,繼承人仍然可以請求扣減及返還。
出租人想依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房屋,雖然符合土地法第100條「重新建築」的規定,但「重新建築」強制收回房屋僅適用在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並不適用,因此出租人在簽訂租約時,如日後可能有重建之必要,應在簽約時告知承租人或特別載明老舊改建時承租人必須配合搬離,以免出租人重建計畫無法進行。
新北市有一個便利評估參與都更可能性的網站,叫做都更計算機,可以幫你算出5種重建後的容積獎勵試算及都更同意門檻,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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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因為建商變更建築師而打算提起行政訴訟,引發爭議。文章解釋了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是否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審議、甚至地主同意等問題,並就建商自行更換建築師的爭議提供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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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透過區段徵收所取得的土地,不需要經過地方議會的同意,更不用行政院的核准,可以隨時開始標售,土地標售後的錢,扣除開發成本後就可以給地方政府自行運用,繁榮地方或運用的巧妙,有政績,下次選舉就容易得到選民的支持,至於是否真有開發或變更的必要或目的,那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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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房產以規避囤房稅,除了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外,實際下卻產生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和遺產稅等問題,因小失大,切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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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版就信託不動產的房屋稅,規定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原則上應改歸戶委託人名下的戶數計算,除非是他益信託的情形,因此即使用信託的方式移轉給他人房子,仍然是算回自己名下,並依據新的房屋稅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房屋稅,並不會因此就能夠節省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