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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毅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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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律師(23年),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專門職業保險代理人、大陸律師考試及格,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仲裁協會仲裁人。一般法律爭議、契約審閱,專精遺囑、繼承、遺產分割、都更危老權益分配及紛爭處理、保險及信託節稅、遺產規劃,辦理臺灣有史以來最大遺產分割案。諮詢電話02-238223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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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遺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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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估價師受法院囑託鑑定時,對於鑑定標的存有疑問時,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職權調查,如仍有不明時,估價師應終止委任鑑定,以免負損害賠償的機會。
剛出爐了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特定人而將贈與價值加計入遺產總額後核定課徵遺產稅額,在發生致未受贈與的繼承人應負擔的遺產稅稅金大於繼承所取得的遺產,該繼承人將無須繳納因為生前贈與所衍生增加之稅額。
預告登記僅適用在對於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也就是所有權人有請求權的時候,網傳父母為子女買房時,用預告登記以避免子女敗壞家產,但因為父母為子女買房就是贈與給子女了,原則上父母有對子女並沒有請求權的存在,這樣的預告登記恐怕有被法院撤銷的可能,還是要徵詢專業人士意見並搭配合法的法律制度設計,才是可行。  
都市更新時,如何避免估價結果不公正呢?都市更新應選任三家估價機構,無法共同指定時,則由建商指定一家,另二家用公開、隨機方式抽選,且還要一、在更新單元範圍所在鄰近地域之適當場所辦理。二、選任之日期及地點,應於選任十日前通知地主。三、應有公正第三人在場見證。四、依官方之建議名單選任二家,備取數家。
都市更新地主須負擔的都更費用,是由建商先行墊付,再用完工後的房屋抵充墊付費用,但房屋的價值如何認定涉及地主及建商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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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保單在「必要時」得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來,民事法院執行處已經被此類型的保單強執行案件量塞爆,但最高法院的意思是必須由執行法院就個案審酌,判斷是否具有終止保險契約之理由,並非一律可由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茲就目前法院實務上相關判斷標準,彙整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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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囑(死後)信託將遺產移轉受託人,仍然可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雖不能撤銷整個信託,但對於繼承人因此不足的部分,繼承人仍然可以請求扣減及返還。
出租人想依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房屋,雖然符合土地法第100條「重新建築」的規定,但「重新建築」強制收回房屋僅適用在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並不適用,因此出租人在簽訂租約時,如日後可能有重建之必要,應在簽約時告知承租人或特別載明老舊改建時承租人必須配合搬離,以免出租人重建計畫無法進行。
新北市有一個便利評估參與都更可能性的網站,叫做都更計算機,可以幫你算出5種重建後的容積獎勵試算及都更同意門檻,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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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因為建商變更建築師而打算提起行政訴訟,引發爭議。文章解釋了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是否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審議、甚至地主同意等問題,並就建商自行更換建築師的爭議提供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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