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配偶過世後,財產怎麼分?論夫妻剩餘財產與遺產繼承的先後順序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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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配偶不幸過世時,生存配偶在繼承遺產前,享有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許多人並不知道配偶死亡時也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本文將透過案例解析,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區別,並探討其法律依據。


【案例事實】

王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多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王先生經營事業累積了不少財產,包括現金、房產及股票等。王先生過世後,留下兩名子女,且無遺囑。此時,張女士與子女對遺產分配產生歧見,爭議焦點在於:張女士是否能直接分得王先生留下的遺產,還是應先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扣除應屬於她的部分後,剩餘財產才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相關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2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第1款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案例分析】

一、配偶死亡時,其遺留的財產,生存配偶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

    按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計算夫妻現存財產之價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即應為分配,此觀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是配偶一方先於他方死亡時,其遺產總額自應扣除生存配偶得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

 (二)目前實務上認為,死亡配偶遺留的財產應該先扣除生存配偶可以請求的分配額,剩下的部分才是遺產的範圍。那夫妻剩餘財產應該如何分配呢?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

 (一)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夫妻法定財產制因一方死亡而消滅時,應計算夫妻現存財產價值,扣除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後,若有剩餘,原則上,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但有例外情形則由法院依個案情形調整分配

 (二)因此,王先生的遺留下來的財產,應先扣除張女士可請求的剩餘財產分配額。

三、何種財產屬於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明定,配偶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贈與、遺產繼承所得)不列入婚後財產範圍。因此,王先生若有婚前財產或繼承所得,則不計入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而直接歸屬於遺產範圍

四、生存配偶的權利性質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屬於「金錢債權」,並非生存配偶可直接從死亡配偶遺留的財產中,逕自取得與死亡配偶間之剩餘財產分配額

 (二)因此,張女士應向繼承人主張請求權,而不能直接從遺產分割中取回財產,否則將影響其他繼承人及王先生債權人的利益(參見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判決)。

五、遺產繼承的順序

  經過上述夫妻財產制的計算後,剩餘的財產才進入遺產範圍,依照民法繼承規定,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共同繼承。換句話說,張女士應先依夫妻財產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然後再與子女共同繼承王先生的遺產


【結語】

  夫妻財產與遺產分配密切相關,但必須先計算夫妻剩餘財產,確定生存配偶的應得部分後,剩餘財產才可進入遺產範圍進行繼承。若對財產分配有所爭議,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家事法律經驗,無論是夫妻財產分配、遺產繼承爭議,或其他法律問題,皆可提供專業建議與法律支援,協助您順利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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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

2.   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判決

3.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繼訴 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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