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誰來管?單獨監護人過世後的法律問題解析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raw-image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父母離異或單方擁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時,若單獨監護人去世,親權是否自動回歸另一方?若對方不適任,又能否聲請改定親權?本文透過案例解析相關法律規定。


【案例事實】

父母離婚時,因父親有吸毒前科並入監服刑中,經法院判決小華(8歲)的親權由母親單獨行使。然而,某日母親因病過世,由小華的祖父母暫時照顧小華,後來父親出獄後知道母親已身故,便想將小華接回家照顧,而父親雖是唯一的法定親權人,但因其經濟狀況不穩定,且有家暴紀錄,親族擔憂其無法妥善照顧小華,於是希望由祖父母來監護小華。那麼,在法律上,親權是否當然回歸父親?祖父母能否向法院請求改定小華的親權人?


【相關規定】

民法第1055條第1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條之2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民法第1089條第1項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案例分析】

一、單獨監護人死亡,親權是否自動回歸另一方?。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父母於離婚時約定(或判決)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由一方單獨行使,惟他方之親權僅係「暫時停止」,不因離婚而喪失,於行使親權之一方死亡,或因事實上(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生死不明等)及法律上之原因(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而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原未任親權之一方即「當然回復」其完全的親權,而成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之親權人,得以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什麼意思呢?

   就是,不管是法院判決或雙方約定單獨監護,都只是代表沒有行使親權的一方「暫時」不能行使親權而已,如果之後單獨監護的一方有不能行使親權的狀況,比如入監服刑、死亡等,那沒有行使親權的一方,就自然會恢復可以行使親權的狀態,不需要經過法院同意或做任何聲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所以,像小華這個案例,在母親死亡的當下,小華的親權就自然而然回歸由父親行使。

(四)那母親死亡的當下,父親仍在監獄服刑,或父親出獄後有其他不適合行使親權的情況,比如有家暴、吸毒、賭博前科,或流浪街頭等,顯然不適合擔任小孩親權人的情況,那怎麼辦呢?這是另一個能不能改定監護的問題!


二、親權跟監護權是不一樣的!

  之前有跟各位介紹過親權與監護權的差異《當父母只生不養,祖父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嗎?》,簡單來說,親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權則不限於父母子女之間。


三、要怎麼停止親權、選定監護呢?

(一)如果父母有不能或不適合行使親權的狀況,記得要先聲請停止親權,再請法院選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喔!

(二)停止親權:

如果父母有濫用對子女的權利,比如家暴,或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重大的情況,依照民法第109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宣告停止

(三)選定監護:

  1.如果父母都不適合或不能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但小孩畢竟還是需要有人照顧,這時候,法院就會依照聲請或職權幫小孩安排一個監護人。

  2.那法院會審酌哪些事項決定監護人呢?

   (1)依照民法第1094條之1,法院會審酌小孩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小孩的意願,也會審酌監護人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狀況、經濟能力、有無前科紀錄等。

   (2)另外,法院選定監護人,依照民法第1094條,會先從跟小孩住一起的阿公阿嬤選、再來是跟小孩住一起的哥哥姐姐、最後才是沒有跟小孩住一起的阿公阿嬤。


【結語】

  單獨行使親權的人過世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原則上會歸屬給存活的一方,但若該方不適任,仍可透過法院聲請停止親權、改定監護。因此,遇到類似情況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獲得最佳保障。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家事事件處理經驗,能提供專業法律建議,協助您順利處理監護權問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我們的法律團隊!


更多文章可以到我們的各大平台觀看,如果有幫助到您,還請不吝按讚👍、追蹤🔔、分享🚀讓其他好朋友知道♥♥:

舊家https://www.wlaw.tw/case-list.asp

新家https://wanglaw.tw/case/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wanglawoffice/

Line https://lin.ee/5Q4k6H8


相關文章:

1.   當父母只生不養,祖父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嗎?

2.   父母之一方過世,他方要如何處理未成年子女所繼承的遺產?

3.   小孩監護權、扶養費用如何酌定?不該讓親權成為選擇題!


參考判決:

1.   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5 號裁定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3.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親聲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的沙龍
23會員
169內容數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是一間位在高雄,由王瀚誼律師主持,具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及保險、勞資、會計等周邊團隊所組成,擅長商務合約處理協商、不動產相關爭議、銀行法、幫助詐欺、吸金、網路機房等刑事案件。 立基於只做能幫助到人的事,定期更新法律文章,供民眾參考,讓民眾在即使未聘僱律師,也能自行處理所遇到的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
2025/02/14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配偶不幸過世時,生存配偶在繼承遺產前,享有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許多人並不知道配偶死亡時也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本文將透過案例解析,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區別,並探討其法律依據。
Thumbnail
2025/02/14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配偶不幸過世時,生存配偶在繼承遺產前,享有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許多人並不知道配偶死亡時也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本文將透過案例解析,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區別,並探討其法律依據。
Thumbnail
2024/08/02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Thumbnail
2024/08/02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Thumbnail
2024/03/15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法院及律師任務不是在陪伴孩子,在訴訟落幕後,能陪在孩子身邊的就只有父母雙方,而不是法官或律師,如何教養孩子及實踐友善父母,父母均責無旁貸,本篇文章就來介紹什麼是友善父母!
Thumbnail
2024/03/15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法院及律師任務不是在陪伴孩子,在訴訟落幕後,能陪在孩子身邊的就只有父母雙方,而不是法官或律師,如何教養孩子及實踐友善父母,父母均責無旁貸,本篇文章就來介紹什麼是友善父母!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大S驟然離世,社會輿論關注的不僅是其遺產分配,更聚焦於兩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監護問題。 本文將釐清親權與監護權的法律差異,說明離婚後親權歸屬的實務認定標準,並剖析跨境監護與法院判決互認的變數。面對未竟訴訟與孩子未來的生活安排,法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是本文的討論重點。
Thumbnail
大S驟然離世,社會輿論關注的不僅是其遺產分配,更聚焦於兩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監護問題。 本文將釐清親權與監護權的法律差異,說明離婚後親權歸屬的實務認定標準,並剖析跨境監護與法院判決互認的變數。面對未竟訴訟與孩子未來的生活安排,法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是本文的討論重點。
Thumbnail
遺產該如何分配?臺灣從傳統「家產」走向「個人遺產」的制度轉變,影響了繼承方式。過去「諸子均分」的家產概念,如今被「應繼分」與「特留分」取代,保障法定繼承人權益,但是否仍符合現代社會需求? 高齡化、家庭結構變遷讓「特留分」制度引發討論。此外,不孝子女是否應剝奪繼承權?法律如何平衡家族情感與個人財產權?
Thumbnail
遺產該如何分配?臺灣從傳統「家產」走向「個人遺產」的制度轉變,影響了繼承方式。過去「諸子均分」的家產概念,如今被「應繼分」與「特留分」取代,保障法定繼承人權益,但是否仍符合現代社會需求? 高齡化、家庭結構變遷讓「特留分」制度引發討論。此外,不孝子女是否應剝奪繼承權?法律如何平衡家族情感與個人財產權?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配偶不幸過世時,生存配偶在繼承遺產前,享有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許多人並不知道配偶死亡時也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本文將透過案例解析,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區別,並探討其法律依據。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配偶不幸過世時,生存配偶在繼承遺產前,享有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許多人並不知道配偶死亡時也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本文將透過案例解析,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區別,並探討其法律依據。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父母離異或單方擁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時,若單獨監護人去世,親權是否自動回歸另一方?若對方不適任,又能否聲請改定親權?本文透過案例解析相關法律規定。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父母離異或單方擁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時,若單獨監護人去世,親權是否自動回歸另一方?若對方不適任,又能否聲請改定親權?本文透過案例解析相關法律規定。
Thumbnail
案例: 甲、乙結婚生下一子丙,丙經診斷為自閉症,甲、乙為其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妻子乙過世時留下一棟房子,甲、丙同為之繼承人,甲認為他是這個家的大家長,便一人單獨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宜,不料,被拒,甲一狀告上法院。
Thumbnail
案例: 甲、乙結婚生下一子丙,丙經診斷為自閉症,甲、乙為其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妻子乙過世時留下一棟房子,甲、丙同為之繼承人,甲認為他是這個家的大家長,便一人單獨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宜,不料,被拒,甲一狀告上法院。
Thumbnail
一、前言 夫妻離婚後,若雙方對於子女的親權無法達成共識,應該如何解決?像是王先生與王太太,對於哥哥與弟弟誰來照顧,是否要分開,存在嚴重歧見。這樣的情況下,手足是否需要共同生活?法院又會根據哪些原則來裁定親權?在本文中,我們將以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為您一一解答。 二、分配方式 1. 單方行使親權
Thumbnail
一、前言 夫妻離婚後,若雙方對於子女的親權無法達成共識,應該如何解決?像是王先生與王太太,對於哥哥與弟弟誰來照顧,是否要分開,存在嚴重歧見。這樣的情況下,手足是否需要共同生活?法院又會根據哪些原則來裁定親權?在本文中,我們將以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為您一一解答。 二、分配方式 1. 單方行使親權
Thumbnail
開學後進入學校,一位熱心志工跟我說個案例。 有個孩子的母親突然離世後,父親就把財產全數領走,留下2個未成年孩子跟外祖父母同住,祖孫四人只靠著微薄的國民年金度日,經濟頗為拮据。對於未成年的孩子,若父親不聞不問,法律可提供哪些基本的保障?他們有什麼方法可以自救?
Thumbnail
開學後進入學校,一位熱心志工跟我說個案例。 有個孩子的母親突然離世後,父親就把財產全數領走,留下2個未成年孩子跟外祖父母同住,祖孫四人只靠著微薄的國民年金度日,經濟頗為拮据。對於未成年的孩子,若父親不聞不問,法律可提供哪些基本的保障?他們有什麼方法可以自救?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