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父母離異或單方擁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時,若單獨監護人去世,親權是否自動回歸另一方?若對方不適任,又能否聲請改定親權?本文透過案例解析相關法律規定。
父母離婚時,因父親有吸毒前科並入監服刑中,經法院判決小華(8歲)的親權由母親單獨行使。然而,某日母親因病過世,由小華的祖父母暫時照顧小華,後來父親出獄後知道母親已身故,便想將小華接回家照顧,而父親雖是唯一的法定親權人,但因其經濟狀況不穩定,且有家暴紀錄,親族擔憂其無法妥善照顧小華,於是希望由祖父母來監護小華。那麼,在法律上,親權是否當然回歸父親?祖父母能否向法院請求改定小華的親權人?
【相關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條之2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民法第1089條第1項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案例分析】
一、單獨監護人死亡,親權是否自動回歸另一方?。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父母於離婚時約定(或判決)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由一方單獨行使,惟他方之親權僅係「暫時停止」,不因離婚而喪失,於行使親權之一方死亡,或因事實上(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生死不明等)及法律上之原因(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而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原未任親權之一方即「當然回復」其完全的親權,而成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之親權人,得以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什麼意思呢?
就是,不管是法院判決或雙方約定單獨監護,都只是代表沒有行使親權的一方「暫時」不能行使親權而已,如果之後單獨監護的一方有不能行使親權的狀況,比如入監服刑、死亡等,那沒有行使親權的一方,就自然會恢復可以行使親權的狀態,不需要經過法院同意或做任何聲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所以,像小華這個案例,在母親死亡的當下,小華的親權就自然而然回歸由父親行使。
(四)那母親死亡的當下,父親仍在監獄服刑,或父親出獄後有其他不適合行使親權的情況,比如有家暴、吸毒、賭博前科,或流浪街頭等,顯然不適合擔任小孩親權人的情況,那怎麼辦呢?這是另一個能不能改定監護的問題!
二、親權跟監護權是不一樣的!
之前有跟各位介紹過親權與監護權的差異《當父母只生不養,祖父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嗎?》,簡單來說,親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權則不限於父母子女之間。
三、要怎麼停止親權、選定監護呢?
(一)如果父母有不能或不適合行使親權的狀況,記得要先聲請停止親權,再請法院選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喔!
(二)停止親權:
如果父母有濫用對子女的權利,比如家暴,或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重大的情況,依照民法第109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宣告停止!
(三)選定監護:
1.如果父母都不適合或不能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但小孩畢竟還是需要有人照顧,這時候,法院就會依照聲請或職權幫小孩安排一個監護人。
2.那法院會審酌哪些事項決定監護人呢?
(1)依照民法第1094條之1,法院會審酌小孩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小孩的意願,也會審酌監護人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狀況、經濟能力、有無前科紀錄等。
(2)另外,法院選定監護人,依照民法第1094條,會先從跟小孩住一起的阿公阿嬤選、再來是跟小孩住一起的哥哥姐姐、最後才是沒有跟小孩住一起的阿公阿嬤。
【結語】
單獨行使親權的人過世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原則上會歸屬給存活的一方,但若該方不適任,仍可透過法院聲請停止親權、改定監護。因此,遇到類似情況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獲得最佳保障。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家事事件處理經驗,能提供專業法律建議,協助您順利處理監護權問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我們的法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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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