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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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探討了美國與日本職棒季後賽的激烈賽事,聯想到電影《魔球》中帶來力量的歌曲,以及“被需要感”在不同情境中的重要性。“被需要感”在家庭中能帶來幸福感,在法律上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規定也反映了孩子對父母陪伴的需求,強調了這種感受對於人們生活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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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有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行使權利義務或負擔,法院通常會依據社工單位撰寫的訪視報告來決定。報告內容包括生活環境、親子互動等,這對法院最終認定有著重大影響。因此,有心想爭取與未成年子女生活,應該重視訪視過程,展示自己為子女提供的最佳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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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即使一方取得小朋友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也不能單方面為未成年子女改姓。根據法律,改姓需要父母雙方同意,或通過法院聲請,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允許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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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離婚案件當中,孩子都是父母心中最糾結的一塊,沒有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常常會擔心離婚後看不到孩子,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則是擔心孩子被對方帶走之後不送回來,也有些案例中,父母在離婚時沒有講好看孩子的條件,這些情況要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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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權是離婚後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的重要權利。安排時間可由雙方協議,或由法院決定。如果一方阻撓會面交往,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改訂安排,以保護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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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根據誰能最大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來決定監護權的行使與負擔,而不是依據父母的收入高低。因此,收入較少的一方不應輕易放棄爭取與子女生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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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85.09.25修正公布 民法第999條之1(結婚無效或經撤銷之準用規定)(85.09.25修正公布) Ⅰ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5.09.25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5條(離婚之效力(一):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權義之行使及變更)(85.09.25修正公布) Ⅰ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102.12.11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5條之1(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依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102.12.11修正公布) Ⅰ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60條(未成年子女之住所)(74.06.03修正公布)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理由: 為配合第1002條之修正,將本條修正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