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

含有「未成年子女」共 44 篇內容
全部內容
發佈日期由新至舊
關於離婚後扶養費給付的法律保障,本文探討家事事件法中關於強制金制度的運用,說明如何透過法律程序保障自身及子女權益,並列舉相關法條及案例,提供讀者更清晰的法律知識。
Thumbnail
夫妻離婚後,母親獨自行使監護權,但母親去世後,生父通常是優先監護人。然而,若生父不適任,可向法院請求變更監護權。本文結合新聞時事,以逆向思維的方式,讓讀者知悉,為何當父母一方已死亡時,要從他方身上剝奪其監護權如此困難。
段正淳與秦紅棉離婚時,秦紅棉肚內已懷有女兒木婉清,秦紅棉本想自行撫育木婉清長大成人,以免女兒與生性風流的父親接觸而受到不良影響,但在木婉清出生後,秦紅棉發現扶養女兒所需費用遠超乎其想像。因此在與家人商議後,向轄區法院起訴請求段正淳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Thumbnail
這篇文章探討了美國與日本職棒季後賽的激烈賽事,聯想到電影《魔球》中帶來力量的歌曲,以及“被需要感”在不同情境中的重要性。“被需要感”在家庭中能帶來幸福感,在法律上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規定也反映了孩子對父母陪伴的需求,強調了這種感受對於人們生活的積極意義。
Thumbnail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有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行使權利義務或負擔,法院通常會依據社工單位撰寫的訪視報告來決定。報告內容包括生活環境、親子互動等,這對法院最終認定有著重大影響。因此,有心想爭取與未成年子女生活,應該重視訪視過程,展示自己為子女提供的最佳生活環境。
Thumbnail
父母離婚後,即使一方取得小朋友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也不能單方面為未成年子女改姓。根據法律,改姓需要父母雙方同意,或通過法院聲請,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允許改姓。
Thumbnail
在許多離婚案件當中,孩子都是父母心中最糾結的一塊,沒有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常常會擔心離婚後看不到孩子,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則是擔心孩子被對方帶走之後不送回來,也有些案例中,父母在離婚時沒有講好看孩子的條件,這些情況要怎麼辦呢?
Thumbnail
會面交往權是離婚後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的重要權利。安排時間可由雙方協議,或由法院決定。如果一方阻撓會面交往,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改訂安排,以保護其權利。
Thumbnail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根據誰能最大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來決定監護權的行使與負擔,而不是依據父母的收入高低。因此,收入較少的一方不應輕易放棄爭取與子女生活的機會。
Thumbnail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85.09.25修正公布 民法第999條之1(結婚無效或經撤銷之準用規定)(85.09.25修正公布) Ⅰ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