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聚會中受朋友鼓吹以及好奇心驅使之下跟朋友要了一點大麻吸食,結果回家途中竟然被警察臨檢抓到了,小明會因此被關嗎?常聽到人家說的勒戒、戒癮治療又是什麼?
現行法律體制下,將吸毒者視為「病人」和「犯人」兩種身分的結合,不是單純的罪犯,毒品有成癮性,因此法律也著重在「治療」、「解決」成癮問題。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設有相關的規範,必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又再吸食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才能起訴。
而所謂的「觀察、勒戒」以及「強制戒治」,另外還有常聽到的「戒癮治療」都不是刑罰而是「保安處分」的一種,目的主要是為了教育以及矯正犯罪行為人,使其戒除毒癮。接下來,就來介紹什麼是「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以及「戒癮治療」,這三者有什麼分別呢?●觀察、勒戒
就是讓符合以下情況的當事人進入勒戒所戒除毒癮:
①初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例如:海洛因、鴉片、嗎啡)、第二級毒品(例如:大麻、安非他命),或是
②曾經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超過3年,又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讓當事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勒戒所會提供適當的醫療措施治療當事人的毒癮,期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
觀察、勒戒後,經專業評估沒有再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者,就會被立即釋放,檢察官會下不起訴處分。
●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後,若當事人毒癮還未被戒除,經過評估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者,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讓當事人進入戒治處所,進行強制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直到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超過1年。
同樣的,強制戒治期滿之後,就會被立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附戒癮治療
在符合觀察、勒戒的情況之下,檢察官除了選擇聲請法院裁定當事人進勒戒所觀察、勒戒以外,也可以選擇「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檢察官同意「暫時不將案件起訴」但前提是當事人必須遵守檢察官訂下的條件,針對毒品案件,通常會附帶的條件就是「戒癮治療」,即命當事人定期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報到,依治療機構規劃之期程及治療內容接受戒癮治療,以戒除毒癮。
戒癮治療期間不一定,單次最長不超過1年,而緩起訴期間通常是1~3年,在緩起訴這段期間必須好好遵守緩起訴的條件,完成戒癮治療的流程。
如果緩起訴期間有好好完成戒癮治療,並且沒有因為其他原因被撤銷緩起訴,則緩起訴期滿效力就等同於不起訴處分。
●未完成戒癮治療會如何?
但若有下列情形,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檢察官是得撤銷緩起訴處分的:
①於替代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連續八日以上。
②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之治療逾三次。
③對觀護人、治療機構人員或其他執行緩起訴處分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④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⑤戒癮治療期程屆滿之日前十五日內之毒品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Q:若緩起訴被撤銷,會因此就被起訴、判刑嗎?
A:就此大法庭已經有統一見解,未完成戒癮治療並不等同曾受觀察、勒戒,因此緩起訴被撤銷,自應回復原本緩起訴處分不存在的狀態,由檢察官依現行規定處分,也就是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再一次給予緩起訴附戒癮治療的機會,而不得逕行起訴。
●戒癮治療vs觀察、勒戒
這兩者最大的差異就是,觀察、勒戒以及強制戒治都必須進入勒戒所,與外界隔離,因此這段期間生活、工作都會受到影響;相對的,戒癮治療就仍能住在家裡、去工作,維持與外界社會的連結,只是必須定期去醫療機構報到。
因此,像本案小明的情形是第一次施用大麻,建議可以透過律師幫忙撰擬聲請狀積極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附戒癮治療,避免影響工作和家庭生活。
●自動向醫院請求治療
最後說明,若吸毒者在犯罪未被發覺之前,自動向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不會通報給警方,縱使在治療期間被警方查獲,檢察官也會為不起訴處分。
但注意!這只有一次為限。
※以上說明,若有任何問題需要專業律師協助都歡迎預約諮詢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