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知名皮拉提斯教室強迫推銷的爭議鬧得沸沸揚揚,其實強迫推銷的惡質行銷手法已經行之有年,今天就來帶大家看看強迫推銷是否合法,以及有什麼救濟管道吧!
強迫推銷為一種不當之推銷手法,例如:擺出一副非買不可的姿態,抓住銷售對象的手不放,或者是攔住對方的去路,不讓人離開。違反消費者的意願,用各種方式要求、威脅、利誘、情緒勒索甚至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增加消費者的心理壓力使消費者不得不購買。
有很多著名的強迫推銷的案例,例如: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三款:「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例如:強迫推銷要人們購買他們手中商品,打同情牌、情勒,或也有比較強硬者甚至會向對方嗆聲「你不買不就是在浪費我的時間?」,擺明就是要你非買不可,以施壓、違反消費者意願之方式強賣商品即會違反本條。
倘若不只是單純的打同情牌、情勒,而是使用更暴力的手段,以強暴、脅迫的方式要求對方購買則會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施暴,指以有形的身體力量施加予對方,但不以對方的自由完全受到壓制為必要,像用手扣住他人手臂,或者用身體擋住他人去路,讓他人不得任意離去。脅迫,則是指用言詞來威脅、逼迫,足以使人心生畏懼等情形,但不以被害人內心的確已經發生恐懼為必要。
若是在路邊被推銷商品而購買,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訪問交易,這種消費方式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是有特別保護的!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7天之內,退回商品無條件解約,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那如果不是在路邊被推銷,而是企業經營者以取得試用品或贈品或請求填問卷的方式引誘消費者,進而將消費者帶至營業場所進行推銷的這種「誘導邀約」的方式,且消費者在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無心理準備等因素之情形下,法院也認定屬於「訪問買賣」唷。
企業經營在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時都需要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因此消費者若遭強迫推銷而購買了產品或課程可以看看該行業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解約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例如本次爭議事件中的知名皮拉提斯教室,其應屬於提供健身器材之活動場地及服務的健身中心,在與消費者訂定契約時就必須遵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依照該規定,當業者過度行銷教練課,導致消費者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5堂課時,即可以無條件解約且不需負擔違約金。
本案例是講到健身房,若是不同產業也可以去看看該產業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是否有相關規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遇到強迫推銷真的要堅定心志,不要害怕、明確的向對方說「我不要!」,若對方仍堅持或不讓離去,則可以直接報警尋求協助,杜絕這種強迫推銷的歪風。
若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建議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