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metoo事件帶動了性平三法的修法,如今也實施了一年多,今天就來帶大家看看修正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何謂職場性騷擾,以及雇主有什麼防治義務吧!
⚠️但如果受僱者是在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被不特定人性騷擾就不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範疇,而是應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例如櫃姐在百貨公司被客人性騷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相關事宜的交換條件。
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本次修法納入受僱者在非工作時間遭職場人士同事、業務往來人士持續性性騷擾;或在非工作時間遭雇主性騷擾都適用本法。例如:同事從上班時間就時不時趁機觸摸甚至到了下班時間仍持續跟蹤尾隨;或是在下班時間被雇主趁機偷摸臀部,都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範圍喔。
💡 性騷擾是以被害人的主觀感受為依據而非行為人(加害人)的主觀意圖判定!
性騷擾會個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去綜合判斷。惟仍以「被害人的被侵犯感受」為出發,也就是以被害人的觀點思考,在「合理被害人」的標準下,考量一般人處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詞或行為是否構成有性騷擾之感受,因此性騷擾之認定並不是以行為人(加害人)的「主觀意圖」為判定。(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300號裁定)
雇主應訂立性騷擾的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於工作場所。
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以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於工作場所。規範內容應包含以下: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行為人之雇主,亦應採取立即有效之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