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來接續跟大家介紹,若發生職場性騷擾,雇主該如何處理以及被害人的申訴管道,一起來看吧!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上篇提到雇主在「知悉」有性騷擾發生時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那雇主「知悉」又區分為透過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有性騷擾,或是雖然沒有人申訴但是有「傳聞」、「聽說」有性騷擾的情事,雇主都應該要進行處理。兩種知悉方式,雇主應採取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亦有不同,如下:一、被害人提出申訴而知悉:
-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再度發生之措施。例如: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的變更。
-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調查應客觀公正專業,過程中並應保護被害人隱私等人格法益。未達30人之雇主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應注意性別比);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100人以上之雇主並應另外組成申訴調查小組(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調查之。
- 調查期間暫時性作為:被申訴人具有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的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 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例如:性騷擾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aka直接解雇)。
- 如經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之事實,雇主亦得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被害人提出申訴而知悉:
-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 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裡、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申訴事件通報義務
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事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外部申訴管道
勞工於求職或受僱,遭遇職場性騷擾除了透過公司內部申訴管道進行申訴外,如果有以下情形,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 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 雇主未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即違反上述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