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宗問答 (78)《金剛經》的三句義與禪門料簡 (六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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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之三、「假名」(續)

查古代、以「二諦說」的「假名理論」詮釋三句格式之例,唐、功德施所造、地婆訶羅所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破取著不壞假名論》可資參考。

簡言之,彼將《金剛經》的三句格式錯誤判讀為:

「佛說A 者,若由真諦、『即非』A,然由俗諦、『是名』A」

茲舉數例如下:(《金剛經》原文、《不壞假名論》、論意)

12.「莊嚴佛土者;即『非莊嚴』,是名莊嚴」(十)

《論》云:「眾妙珍綺、悅可於心、名為『莊嚴』,彼有體相色等性故;第一義中、斯不可得,說『非莊嚴』也;而依俗諦、以智成就,『是名莊嚴』也。」

彼意謂:「莊嚴佛土」者,世俗所見、有體可得也,若由第一義、斯不可得、故「即非」莊嚴,然,莊嚴乃依俗諦、以智成就者、故「名」莊嚴。

18.「是實相者;即是『非相』,是故,如來說名實相」(十四)

《論》云:「『實想』者,謂:聞此法門、是無邊福因、以為實故,復次,謂:聞難得同於佛興、以為實故,復次,謂:聞此說一切法、無生無所得等、以為實故;若一切法無生,何故言:『當生實想』?雖生實想、不壞無生,如經:『實想者,即是非想』。是故,當知:『生實想』者、依俗諦說,第一義、『即非』實想;復次,俗諦『名實想』者、俗諦之想,是人雖信諸法無生、而不捨俗諦法故,以是,當得最上希有。」

彼意謂:「實想」者,聞佛所說、以為實也,若由第一義、一切法無生、故「即非」實想,然,第一義不捨俗諦法、故「說名」實想。

34.「眾生眾生者;如來說『非眾生』,是名眾生」(二十一)

《論》云:「云何『非眾生』?第一義、即蘊異蘊,推求其體不可得故,如經:『說非眾生』;云何『非不眾生』?以俗諦、依於五蘊業果、相應而施設故,如經:『是名眾生』。」

彼意謂:「眾生」者,世俗所見、有體可得也,若由第一義、體不可得、故「即非」眾生,然,眾生乃俗諦中、依於五蘊業果相應施設者、故「名」眾生。

36.「所言善法者;如來說即『非善法』,是名善法」(二十三)

《論》云:「云何『善法』、有體可得、而能證無所得理?法不相似、豈得成因?經曰:『善法者,如來說為非法』,云何『非法』?第一義、無生性故,當知此因、即無所得;『善法』者、俗諦言說、非真實義。」

彼意謂:「善法」者,世俗所見、有體可得也,若由第一義、無生無得、故「即非」善法,然,由俗諦言說、非真實義、「是名」善法。

39.「凡夫者;如來說即『非凡夫』,是名凡夫」(二十五)

《論》云:「未得聖者、各封於我、差別而生,名『凡夫生』;彼『即非』生、不善生故,如不善人、說為非人,復次,法從緣起、無我造作,故名『非生』;『是故,說名凡夫生』者,隨俗言故。」

彼意謂:「凡夫」者,各封於我、差別而生也,若由第一義、法從緣起、無我造作、故「即非」凡夫,然,由俗諦、隨俗言說、故「名」凡夫。

41.「佛說微塵眾;即『非微塵眾』,是名微塵眾」(三十)

《論》云:「此中,『微塵眾多』者,遣無分一合見;『非微塵眾』者,遣有分一合見;『是名微塵眾』者,非有分物、說之為眾。」

彼意謂:「微塵眾」者,由世俗所見、遣無分一合見、故為眾多,若由第一義、遣有分一合見、「即非」微塵眾,然,於俗諦中、非有分物、故「名」微塵眾。

45.「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三十一)

《論》云:「此云:『法想、非法想』者,謂:如法分別、不如法分別法想;如法、何故不生?經曰:『法想者,如來說為非想』,此復云何?一切法、無生性故;若無生、即非有,於何知見?以俗諦故,如經曰:『是名法想』。」

彼意謂:「法想」者,分別而有,若由第一義、一切法無生、故「即非」法想,然,以俗諦知見而有、「是名」法想。

上釋彼之錯誤判讀。

何謂真、俗二諦耶?

二諦者,《中論》觀四諦品第二十四、云:「諸佛依二諦,為眾生說法:一以世俗諦,二第一義諦。」

又云:「若不依俗諦,不得第一義;不得第一義,則不得涅槃。」

又云:「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若無空義者,一切則不成。」

又云:「若汝見諸法,決定有性者,即為見諸法,無因亦無緣;即為破因果,作作者作法,亦復壞一切,萬物之生滅。」

中觀派主張:

第一義 (真諦) 者,一切法、依緣起之理、求其實體與自性不可得、悉皆是「空」;此「空」、非斷滅虛無,乃是:一切現象、皆依緣起而有生滅,故無固定不變之實體與自性。此釋真諦。

雖然如此,第一義之「空」、絕非世俗之棄絕捨離,事物在「空」中不可得且無自性、並不妨礙其在「緣起」中以假名成就。此釋俗諦。

「緣起無自性」、依其詮釋、乃一切法因剎那聚散生滅、無固定不變之實體與自性,然,該詮釋、是否於「實體」外、溢出概念適用範圍、而偷渡置入「自性」之概念耶?

好比:實數線上,所有數、皆由某數加減而成,不存在固定不變之絕對大、或絕對小 (喻實體),任舉一數,加一、或減一、即可破斥彼之「絕對」,然,是否依此即得論斷、於任何情況、皆不存在虛數 (喻自性) 耶?實非如此。

蓋,「一切法皆剎那聚散生滅」之句、固可蘊涵「無實體」之概念無疑,是否當然適用「無自性」之概念?端賴「自性」一詞、如何界定:

若「自性」意指「形式不依緣」(獨立)、「外觀不變異」(恆常)、「認知意義上非假立」(實存),則與「實體」之概念互通。

若「自性」意指「實質不依緣」(獨立)、「體性不變異」(恆常)、「超越意義上非假立」(實存),則「一切法皆剎那聚散生滅」之句、不能當然導致「無自性」,因超越意義之「本體自性」、實不與「緣起」相齟齬也,如光中影像、油中砂礫。

該語義之落差表明:「無實體」未必等同「無自性」,除非將「自性」界定為認知意義之「現象自性」。

依前所述,為中觀派所破斥者、正是與「實體」同義、屬認知意義之「現象自性」,而不及超越意義之「本體自性」;然,彼卻將所欲破斥、語言虛構的「自性錯覺」、錯誤投射至論述所不及之「本體自性」上。

是故:中觀派乃以「緣起無自性」為前提、證成「無現象自性」之結果、卻過度延伸至「無本體自性」之結論也。

此好比:以「實數線上無絕對之大小」為前提、證成「無實數意義的虛數」之結果、卻過度延伸至「無複數意義的虛數」之結論也。

《中論》觀有無品第十五、云:「眾緣中有性,是事則不然;性從眾緣出,即名為作法。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義?性名為無作,不待異法成。」

「從眾緣出」之「性」、當於「現象自性」,固也,以此反證「眾緣中有性」之不成立,其理論適用之邊界應僅及於現象之域;實則,離名絕相、言語道斷之「本體自性」超乎任何語言或邏輯之「戲論」所能證成、或證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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