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王太太多年未返鄉,直到打算出售祖產時,才驚訝發現自己的土地早已被隔壁林先生當作車位使用多年。兩人從未簽過任何租約,林先生也從未支付過租金。王太太氣憤地問律師:「這樣他不就白用了我家的地那麼久?我能不能要回應有的租金?」,本文將討論有關無權占有所生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二、什麼是不當得利?
根據《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若他人無償使用您的土地而未支付報酬,就構成「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您可請求返還其不當得利。
三、法院怎麼計算「相當於租金」?
法院實務上,經常以土地申報地價為基準,參照《土地法》第97條的規定,以「年息10%」作為返還金額的上限。
如果是長期佔有土地,基於民法第126條規定,可以以起訴時往前回推5年,來請求過去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故加害人應返還之不當得利之範圍,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號判決意旨)
📘《土地法》第97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土地法》第105條: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四、例外不受10%的限制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52號民事判決指出:
「第105條、第97條關於基地租金上限之規定,僅適用於城市地方供住宅用之房屋,如係供營業用之房屋,因承租人得享有商業上之特殊利益,其租金自不受該規定之限制。」
五、結論
當王太太發現自己的土地多年來被鄰居林先生無償占用後,決定依法律途徑主張權利。雖然雙方沒有簽訂租賃契約,但法院認定林先生取得了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應返還不當得利。最終,王太太成功請求過去五年的賠償。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土地不是讓人白用的,只要對方無權使用,地主就有權依法請求相當租金,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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