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張小姐與家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多年未使用,眾人協議進行分割,各自分得一塊。不久後她打算出售自己分得的土地,卻赫然發現該筆土地上竟已登記有他人設定的抵押權。她感到困惑又憤怒,因為她從未對土地借款,也不知情。原來,在分割前,其他共有人曾對其應有部分設抵押,分割過程中卻未通知抵押權人,導致抵押權轉載到她分得的土地上。這讓她的所有權一夕之間變得不「乾淨」。本文將從民法條文與實務解釋出發,帶您認識分割前必須注意的法律風險。
二、什麼是「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根據《民法》第817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這表示每位共有人都可以就自己持分的「應有部分」(一般俗稱為持分)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給債權人。
舉例來說,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各占1/3,甲可以將他自己的1/3應有部分抵押給銀行作為貸款擔保。這種狀況在現實中相當常見,尤其當某共有人需要資金周轉時。
三、共有物可以分割,但抵押權不會因此消失!
依《民法》第824-1條第2項規定: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這段條文的重點是: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抵押權才會順利『移轉』到抵押人分得的那塊地上。否則,抵押權還是附著在原來的應有部分上,不會因為你私下或法院分割就消失。
四、未通知的後果
具體來說,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各占1/3,甲可以將他自己的1/3應有部分抵押給銀行作為貸款擔保。後來三人進行分割訴訟,但未通知銀行參加訴訟,此時就算甲、乙、丙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土地,甲原先設定抵押權還是會存在乙、丙分配到的土地上。
再來,如果甲沒有還錢,銀行要實行抵押拍賣土地,會發生什麼事情?
這要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71號解釋:
在共有物進行分割後,如果原本某共有人在分割前就對自己的持分設定了抵押權,那麼這個抵押權會依比例分別「轉移」到分割後各塊土地中的相對應部分,這些部分就成了抵押權的標的。
當債務人未還款時,抵押權人可以對這些轉載有抵押權的土地部分進行拍賣(強制執行)。一旦土地被拍賣成功(拍定),得標人取得該應有部分的權利,便會與原本的其他共有人回復成「共同」的狀態,也就是重新變成共有。至於原本的抵押權,在拍賣後因為已經實現(拿到拍賣金額),所以自然消滅。
大法官釋字第671號解釋文:於分割後,自係以原設定抵押權而經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抵押權之客體。是強制執行時,係以分割後各宗土地經轉載抵押權之應有部分為其執行標的物。於拍定後,因拍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由拍定人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其他共有人回復分割前之應有部分,經轉載之應有部分抵押權因已實行而消滅,從而得以維護其他共有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
五、結論
在共有物分割中,應有部分若設有抵押權,處理不當將影響抵押權人與其他共有人權益。法律明文規定,未經通知的抵押權人,其權利仍可轉載至分割後的土地,並依法實行。為確保分割效力與財產權的完整,分割前應確實查明是否存在抵押權,並履行通知義務。如此方能兼顧法律程序與實體權利,避免後續糾紛與執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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