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野生生物犯罪學,我們必須先檢視現行法律與社會是如何建構「非人生物保護」這個概念。現實情況是,在大多數法律體系中,非人生物的地位通常被視為人類的財產(Schaffner, 2011: 5)。
雖然有時特定的傷害行為、殘酷做法會受法律限制,但在各種條件限制下,野生生物通常仍可為了人類的利益而被殺害和利用。
以人類利益為出發點
正如學者 Nurse(2013: 6)所言:「動物立法服務於多重目的,旨在解決各種被視為對動物有害的人類活動,但動物法的主要目標,仍可說是為了維護人類自身的利益。」
因此,非人類動物受保護的程度,通常僅限於能為人類帶來某種形式的利益時,無論是經濟上的還是其他方面。這種法律基礎的結果是:法律僅在嚴格意義上(即僅包含刑事法規禁止的行為)限制了野生生物「犯罪」的性質和範圍。
目前,承認野生生物具有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認可野生生物作為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體應得免於痛苦的生活(Wise, 2000),並將保護野生生物視為一種公共利益(Nurse, 2016b)的立法,在世界上大多尚未建立。
法律以人類利益為出發點的結果,使得絕大多數對野生生物造成的傷害和痛苦是合法的。《動物權利的政治哲學》作者 Donaldson 和 Kymlicka (2011: 156–7) 指出,人類對野生生物施加的傷害包括:
直接、故意的暴力 如狩獵、捕魚和誘捕。
綁架行為 將野生動物從野外帶走,以滿足動物園、馬戲團、寵物、收藏等需求。
管理性殺戮 野生生物管理計畫下進行的撲殺。
有害的實驗 以科研名義對野生生物進行的有害實驗。
而上述列舉的行為,在法律上大多不被視為「犯罪」。
要構成犯罪,法律體系必須有明確的禁止規定,將殺戮、捕獲、交易或販售野生生物的行為認定為非法,並處以刑事制裁。然而以撲殺來說,這已是公認的野生生物管理方式,只要依照核准計畫的規定執行,通常都是合法的。
小結
界定野生生物犯罪的困難點在於,區分法律允許殺害與捕獲野生生物的行為,與違反這些法律規定而非法捕獲非人類動物的行為,兩者之間模糊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