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淘服務平台,或稱小川實業有限公司本身客服的不作為或答非所問也算遠近馳名了,但樂淘這個平台也用許久,所以本身不碰觸到客服的話也還算是一個可容忍的平台,但今天這件事情真的是讓我有點規懶趴火,所以上來分享一下實際狀況,同時也做一個法律上的討論。
如果有其他消費者也被樂淘這個平台欺負過,也希望能提供些許指引。
對話部分有些地方可能有些嗆,主要是當下情緒很明顯上來,如有不適還請包涵。
樂淘這個平台很多流氓式的處置措施已經蠻明顯有觸法疑慮,而且範圍可能超出民事與消費者保護法,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背景資料
首先,樂淘目前有一個優惠活動是在站內購買商品,會員皆可有8%的折扣,但在點進去之後會發現有附註
- 12月JDirectItems Auction優惠活動
- 適用範圍:JDirectItems Auction。
- JDirectItems Auction:可使用於商品得標時間為2025/12/1 00:00~2025/12/31 23:59之委託單。商品得標時間提前或逾期者,非當月得標商品(如:2025年11月、2026年1月),恕無法參加本活動。
- 已得標後48小時付款,將無法參加任何行銷活動與優惠,也無法使用回饋金。
- 活動期間內所有會員於JDirectItems Auction代標,不限金額8%OFF現折,上限折20,000日幣。(商品折扣不列入計算)
這次的第一個爭點在第三項,我覺得也沒什麼,就是平台部分的契約自由,也就是得標後48小時付款,就會無法參與這次的行銷活動。
但這邊衍生出一個爭議,因為這次的活動一開始沒有仔細研究,所以第一波結算時我才發現我的單筆委託單當中有ABCDE五個商品,有1個A商品不小心超過48小時,但同天的其他商品都沒有超過,就沒有適用8%優惠,雖然我猜測跟超過48小時有關,但想想自己理虧,但就不細究送出委託。
而隔天我有2個商品FG又成功標到,然而進到付款頁面的時候顯示的是商品合併委託,也統一沒有適用到8%優惠,這時我有兩個做法,一個是合併委託但沒有優惠。另一個是等到前面的單成功付款寄出,無從合併之後另外開一個委託單,這樣就沒有適用問題了吧?
於是我首先詢問了客服
第一階段:詢問客服,確認沒問題後購買
首先我先詢問客服,確認取得基本的承諾,對方承諾適用,並有提到委託單成立後如果有問題,還可以再反映。

基於基本的誠信,OK我下單了,然後發現還是沒有適用,所以再回饋一次。

這邊我就覺得有點開始微妙了,畢竟我點進badge,最前方確實沒有明確寫明同委託單相關的條款,即便另有書寫,客服最開始的詢問也是沒問題。
而即便以上這些都成立,我的操作跟客服的回覆有明確的因果關係,那維護我的個人權益,讓整個操作回復到上一動,也應該還算是消費者可以有的基本權益。
然後就開始弔詭了。
以下要注意,我的所有訴求都是回復到上一動,也就是拆回我問客服前的那一個委託單。
第二階段:客服開始鬼打牆,越來越踩線
這邊再提醒一次,以下要注意,我的所有訴求都是回復到上一動,也就是拆回我問客服前的那一個委託單。
要重申,我的操作跟客服的回覆有明確的因果關係,非因客服的回復還有承諾有問題可反映,我不會合併委託,而是等到前一單出貨,可以分開委託為止。

然後就開始用補充說明的方式凹,我的訴求從頭到尾都是解除委託之後重拉委託(FG分離),反正就是聽不懂人話的鬼打牆,這邊我氣已經上來了。
下面就開始可能涉足到消保以外的行事領域,因為本人不是正式的執業律師,所以是就本人的法律理解進行分析。
第三階段:逕自解除委託,侵占本人所有物
雖然樂淘一直都有聽不懂人話的問題,但我意思表示已經很明顯,我的訴求是FG商品48小時未到,那就是拉開委託我重新下單。
然後他們曲解成我要棄單取消交易,然後關閉本人的會員,並強制我「棄單」,這個地方基本已經說是小事化大了,我們一步一步討論。

首先,他曲解我的要求是「取消交易」並直接上升到「棄單」,首先已經可以視為單方面解除契約,而且未經合意,這邊在消保上就一定會出現問題。
但還有一個角度是,樂淘真的可以幫我「棄單」嗎?
這邊等於他強制退款(退刷)並沒收我購買的東西,但如果他是代購平台,在我付款的情況下,商品的所有權到底是誰的?
所以我就覺得很有趣,去翻了它App左邊的會員約定條款,這邊提到一個問題:
「本服務僅是代替您在日本雅虎網站上競標,確定得標後,小川公司將會代收您的所有款項 (除系統代工費)以您的個人名義轉付給您選定標的物的商家或個人,並轉付款項委請商家或國際物流公司將標的物以您的個人名義,以EMS‧DHL或其他國際物流公司申報運送回台灣寄到您的手上(如需自取請事先告知,小川公司將另行通知取貨地點),並不承擔賣方不寄貨的風險,也不負責標的物的品質問題!標的物的售後服務或維修問題本站不負責處理,這些情況請每位會員在委託小川下標競標前一定要考慮清楚,謝謝!」
在這邊可以視為樂淘(小川)公司認定的免責事項,主要是說樂淘本身只是代購平台,你是以「個人名義」向「日本業者」購買,樂淘只是負責代購代標的服務,乃至於一定程度的保管,所以契約是以個人買家的名義向日本業者成立。
這邊就會牽涉到一個重要的法律爭議點,如果契約雙方本來就是我與日本賣家,那我付款完成,日本賣家也確定出貨之後,這個契約已經成立,雖然未經交付,所有權並沒有經手到樂淘才對,所有權從始自終都是屬於買家的,因為他們已經透過會員約定條款放棄了這點。
那如果所有權是我的,它代行棄單並沒收我的所有物,到底構不構成刑法的侵占?

這邊會員約定條款又很貼心地提到了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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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說明
* 會員所訂購的商品為會員本人透過網際網路於國外網站指定所訂購,非小川公司自行生產、製造、代理及進口之商品後轉賣給您(會員)。
* 小川為一家系統提供商,小川對於您所委任的任何案件僅收取系統使用費(服務費),系統使用費請參考費用說明。系統使用費之發票我們將在您委託的案件結案時開立給您。
* 關於您透過小川所代為訂購的國外商品,在商品價格的部份,本公司並無賺取任何差價,小川公司於收到您的所有款項後,會將該商品(及其他費用)台幣金額全數兌換成外幣匯往國外商家,或另請第三方支付為您支付您所訂購的商品金額,此部份為代收轉付之行為,對此小川除屬於自己收取的系統使用服務費以外,其他所產生之費用是第三方收取,小川不需要開立發票,但有告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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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樂淘不是「轉賣」,也因此不用負擔相關賣家的瑕疵擔保責任,它只要負擔的是轉交過程的義務,對於買賣行為並不負責,意思從頭到尾樂淘都沒有對物品的所有權有所主張或接受,在條款內避開對應的所有權利義務。
那還是要重新回到問題,我已經付款,日本賣家也接受出貨,那樂淘強制地幫我退刷並沒收我的所有物,應該是有疑慮構成侵占的。
第四階段:自認法律事實,默認其侵占了我物的所有權
後面我開始明確發現法律問題,開始主張我的相關權利,客服不知道嚴重性,還在繼續鬼打牆
這邊回復開始頗嗆,還請見諒。

簡單來講,如果是我本人購買,那東西就是我的,那等於無權處分。
如果他們拿走不給我,那就有可能構成侵占,這邊還是有可能的程度而已。
但是下面就開始提到一個重點,樂淘問我要不要「買回去」,那問題就變成為什麼我要「買回去」,我已經完成付款義務,日本賣家也出貨,那契約的義務已經履行,樂淘只是代為保管,那他為什麼可以把「我的東西」賣給我,因為它理論上沒有所有權才對。
當它問我是不是要買回去的時候,是否等同於它宣告它有我商品的「所有權」,那這個所有權又是怎麼移交的?
那如果他宣稱了它有我已經付款的東西的所有權,那等於它應該是有「侵占」之意才對。

最後我問了一個關鍵性的問題
這個問題是進一步確認法律立場,雖然已經沒什麼迴避空間,但意思意思問一下。
後面就沒怎麼回了。

結論
簡單來說這件事情還會繼續走下去,已經確定申訴到消保會,但有沒有刑事上面的處理還要看我的心情。
但簡單來說就是樂淘這個平台可以說偏流氓的行事作風已經很久了,逕自關閉別人會員權益也是越來越常聽說,但感覺專門欺負不太保護自身權益的人,後續看要怎麼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