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親人過世後,才發現其生前與他人有婚姻登記,甚至疑似「假結婚」,很多家屬第一反應會是:
「這段婚姻到底算不算有效?會不會影響遺產繼承?」
本案即屬此類型:原告為亡者之母,因亡者與大陸地區人士之婚姻可能影響其法定繼承權益,遂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婚姻無效」相關訴訟,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確認婚姻無效,並命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提醒:本文為案例整理與一般資訊,非個案法律意見;每案事實與證據不同,法院結果可能有差異。
亡者生前曾於民國90年6月1日在大陸地區與被告(大陸地區人士)結婚,亡者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死亡。原告(亡者之母)主張亡者無子嗣,其死亡後原告為法定繼承人,且亡者與被告之婚姻疑涉「假結婚」之虞,可能影響原告繼承應繼分權利,遂依法對被告提起家事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婚姻無效。
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認定原告具有提起本件訴訟之適格,並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確認亡者與被告間婚姻無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案件背景:亡者過世後,家屬主張疑似假結婚影響繼承
本案的基本時間軸與人物關係(均已去識別化)如下:
- 亡者(台灣地區人民)於民國90年6月1日在大陸地區與被告(大陸地區人士)結婚
- 亡者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死亡
- 原告為亡者之母;亡者無子嗣
- 原告主張:亡者與被告之婚姻有假結婚之虞,可能影響原告作為法定繼承人之權益
-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婚姻無效」之訴
二、法院程序重點:亡者已死亡,誰可以告?要告誰?
這類案件最容易被問的,就是「我到底能不能告?」以及「被告要列誰?」
本案法院在程序部分特別引用家事事件法的規定,重點可整理成白話版本:
- 若是第三人提起身分關係訴訟(例如父母、繼承人),原則上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
- 但若其中一方已死亡,則以仍生存的一方為被告
本案因亡者已死亡,所以原告提起本件婚姻事件訴訟時,法院認為:
✅ 原告(亡者之母、法定繼承人)有提訴訟之利益與適格 ✅ 因亡者已死亡,因此以仍生存的配偶一方(被告)作為被告,程序上沒有不合
三、法院判決結果:確認婚姻無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主文重點如下:
- 確認亡者與被告間婚姻無效。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這類案件為何常見?核心通常在「繼承權是否受影響」
「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不存在」這種案件,常出現在以下情境:
- 亡者過世後,家屬才發現有婚姻登記
- 存疑婚姻是否真實(例如長期未共同生活、互動可疑、疑似人頭婚姻等)
- 因婚姻是否有效,會牽動:
- 配偶是否具有繼承資格
- 遺產分配比例是否改變
- 後續遺產處理、繼承登記是否卡關
FAQ|確認婚姻無效最常搜的問題
Q1:親人過世後,家屬可以提「確認婚姻無效」嗎?
有機會。若你是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例如繼承人),且婚姻存否會影響你的權益,實務上常見可以提起相關訴訟。是否成立仍要看個案事實與證據。
Q2:如果亡者已經死亡,被告要列誰?
常見規則是:亡者已死亡時,通常以仍生存的另一方作為被告(本案亦是如此)。
Q3: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通常會準備:結婚相關證明文件、亡者死亡資料、親屬關係與繼承關係資料,以及足以支持「婚姻無效/不成立」主張的相關事證(依個案不同而異)。
結語:遇到疑似假結婚,重點是「先把時間軸與文件關係整理清楚」
這類案件最怕「資訊零散、文件缺漏、時間點對不上」,導致後續繼承處理卡住。建議先把結婚、共同生活、往來、死亡、繼承等事項整理成時間軸+文件清單,再評估採取何種法律途徑。
若你遇到疑似假結婚、需要協助釐清狀況與證據方向,三方徵信社也可協助你做初步案情梳理與資料整理建議,並提供專業律師推薦轉介服務,讓你後續在婚姻效力與繼承權議題上更有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