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哥這篇去年看到新聞就開始寫,最近才有空寫完,說NET案刑事部分,算是告一段落。
基隆市長謝國樑因東岸商場易主案,涉指示40多名警力強制接管商場,遭原營運商大日的協力廠商、主富服裝公司(NET)控告涉加重強盜、無故侵入建築物、竊佔與毀損等罪,本案經基隆地檢署2度不起訴、主富公司2度聲請再議,高檢署審查後認,基檢偵查已完備,NET再議無理由,駁回再議,謝國樑12人獲不起訴確定。
這個結果,也沒有很讓人意外。黑哥之前談過,案件的民事部分,現在可以來談一談,刑事部分是怎樣。強盜罪?什麼是強盜罪?
先來講什麼叫強盜罪吧。講到這個罪,你各位是不是想到蒙面大盜,拿著刀在路上要錢?但法律上不是這樣規定,不是只有攔路打劫,才會構成強盜罪。先看法條,
刑法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講的很難懂,是不是?來,黑哥幫你說清楚。
第一個,強盜罪,是一個財產犯罪。就是說,他會跟取得他人所有物、財產、經濟利益有關!法條上的取得「他人之物」或使他人交付物,就是這個意思。但你各位注意啊,這個財物,不用是被害人自己的財物,他幫別人持有的也算。所以啊,假設你把車借給朋友開,車還是你的,但朋友在路上車被人搶走了,雖然朋友不是車主,搶車的人還是會有強盜罪罪責啦。
第二個,那強盜罪,跟其他竊盜、搶奪有什麼不同?差別就在,竊盜,是以和平方式取得財物;搶奪,是趁被害人不備,把東西搶走就跑,兩個都不用壓制被害人的意思。但強盜罪,是要使用強制力去壓迫被害人的意思。什麼叫壓制被害人的意思?先看「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就是說,你行為人,要用強制的方式,逼迫被害人,讓他沒得選擇,必須給你財物或不抵抗,給你拿走財物。法條說強暴,不要想歪,跟性犯罪沒關係,說的是使用「不法之腕力」,就是物理上壓迫你、揍你等等行為啦,都可以算;脅迫,說的是「惡害之通知」,就是雖然還沒動手,但告訴你,你不聽話,我就要對你、對你對家人不利;藥劑、催眠術這看就知道,就是用藥把你弄昏了、催眠了。關鍵是,這些行為,要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就是說,不管我用打的、威脅要打你、下藥弄昏你、或催眠你,總之要讓你失去意思的自主性,讓你沒的選或是根本無法抵抗,不給我財物都不行。
第三個,主觀上,犯罪行為人要有故意。法律上故意跟一般日常講的,故意還是不小心那種分類不太一樣。刑法的故意,說的是你知道做某件事情,會有某個結果,但你就是希望那個結果發生(或是發生了你也無所謂),所以去做,這就叫有故意。強盜罪的故意就是說啊,對上面提到的他人財物,還有強制行為,你都要有認知跟想要達成那個效果的意思,才算有故意。強盜罪的犯罪行為人首先要知道財物是別人的,但為了取得財物,你就是要用強制方法,壓迫被害人到他無法行使自主意思去拒絕你,而把財物拿出來,或給你拿走,這就是刑法的故意。舉例來說,要是你不知道財物是別人的,那就不會有故意。
但是,財產犯罪有故意還不夠,還有一個很特別的地方,就是要有「不法所有意圖」!就是說你除了知道東西不是你的,還要出於「我要變成所有人」,或是「以所有人的地位行使權利」,才可以算,這叫做所有意圖,再加上你取得這個地位,的不法性,合起來就是不法所有意圖。怎樣的情況會有故意,但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有兩種,一個是沒有「所有意圖」,像是你看到下雨了,就強逼路人拿傘給你,你撐到捷運站,傘就不需要了,你就把它丟掉。這種情形,有實務見解就認為欠缺「所有意圖」;沒有不法意圖呢?就像,你是因為隔壁張三欠錢不還,拿了把斧頭就去叫他把錢拿出來,這種,雖然你也知道錢是人家的,你也用了強制力,也是要把錢收為己有,但這就沒有「不法意圖」,就不會構成強盜罪!
你可能會說,黑哥黑哥,那這樣暴力討債不就合法了?不要急嘛,不構成強盜罪,有可能會構成其他罪,只是並非財產犯罪而已!像是恐嚇啊、強制罪啊,這些都有可能,但具體有哪些其他罪,今天就先不講。
再給你各位複習一下啊,所以,要構成強盜罪,你客觀上要有取得他人財物、施行強制力壓迫對方的意思自主;主觀上,你要對他人財物、施行強制力讓對方交出財物、或讓你取得財物,這兩件事情都要有認知,還有希望他們發生,最重要的是,你要有「不法所有意圖」,才能構成強盜罪!
NET為啥告基隆市政府強盜罪?
這樣你各位有了解了,再看NET為啥告基隆市政府強盜罪,就會懂。NET是希望,主張基隆市政府,使用強制力(帶40多個警察破壞他門鎖),出於不法所有的意圖,要不法占有屬於他的商場或是設備!新聞還有說,主張的是「加重強盜」。什麼是加重強盜?就是因為特殊事由出現,在強盜罪的刑責上,再加重!比如說攜帶凶器進行強盜,就是加重強盜罪。
從黑哥上述解說,你各位可以想到,NET要贏,要證明那些東西吧?對!他要證明,首先,客觀上,他必須是所有權人(商場、設備是他的)、或是合法的占有人(雖不是他的,但他是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人)。再來,主觀上,要證明市政府有故意與意圖。也就是他明知道無權利,卻要把商場或設備占為己用或轉給別人用(東西不是他的,卻要當作自己的)!這才能證明有故意與不法所有之意圖,並且是透過強制手段進行!
檢察官為何不起訴?
上述的要件中,強制手段相對沒爭議,因為確實有動用公權力,強迫開門進去了商場,有使用強制力沒問題。但其他幾項,NET就很難贏了。你看新聞報導,檢察官是怎樣說的,為何不起訴?他共有四大項理由:
「(一),東岸停車場2至4樓於大日公司受託經營東岸停車場期間所興建,主富公司雖主張2至4樓為其單獨出資興建,但大日公司針對2至4有給主富公司租金上的減免充作出資,且依主富公司與大日公司間所簽立之2017年協議書,主富公司於該協議書中表示向大日公司承租部分包含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則主富此增建建物是否享有所有權,亦有疑問。
(二)東岸停車場2至4增建完畢後,依基市政府與大日公司所簽立的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第一次續約,可知大日公司同意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所有權歸基隆市政府享有,且若營運期間屆滿,大日公司未將受託營運資產交還予基隆市政府的話,基隆市政府得逕行收回包含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在內之全部委託營運資產。
主富公司於2020年10月16日亦出具合作同意書,表明願意遵守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第一次續約約定。因此大日公司於2023年底就東岸停車場之委外營運不再取得第2次續約資格後,謝國樑等人依約認定包含本案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在內之全部委託營運資產均應歸還基隆市政府,但契約相對人未配合返還的情況下,基隆市政府得逕行收回並辦理營運移轉,並非無據,難認謝國樑等人主觀上有違法犯意。
(三)主富公司雖曾以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之產權爭議對大日公司、基隆市政府提出相關民事保全程序,惟相關民事保全程序於去1月31日基隆市政府就東岸停車場進行營運移轉程序前,已分別經法院裁定主富公司無理由或由主富公司自行撤回聲請,在謝國樑等人主觀上認主富公司相關民事保全程序已敗訴或撤回,且無從認知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仍有涉訟爭議情況下,於去年1月31日深夜至隔天凌晨就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辦理營運移轉,尚難認其等主觀上存有何非法侵奪主富公司財產權的犯意。
最後,謝國樑等人進入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後僅對公共區域及營運管理所需之設備進行營運移交,其餘相關私人物品被告等人均未有挪動,亦難認謝國樑等人有強盜犯意,因此定謝國樑等人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這四項,其實就圍繞在客觀上,NET是否為有權占有人或所有人?以及相對的市府主觀上,有無認知他無權利、以及其把東西當自己的做法,是否是不法所有意圖。看第一項、第二項,說的就是,你NET是不是有權人,本身就有疑問。
第一項, NET主張的是,二到四樓他有單獨出資興建,而且也有獨立出入口,所以他可以「原始取得」所有權。但是檢察官說什麼?實際上,NET跟大日公司之間的關係,看起來,不是這樣。因為大日有以租金減免,當成興建二到四樓的出資。另一個黑哥覺得更重要,是NET還向大日承租增建的部分,那看起來NET也不覺得增建部分,他是所有權人。所以這項解釋的是,NET看起來不是所有權人。
第二項, 但不是所有權人,有沒有可能,有其他權利可以占有使用?檢察署的說法是有兩個關鍵。第一,大日同意增建建物所有權應該是要交給市政府;第二,大日也營運期滿,就必須交還所有建物給基隆市政府。若沒交還,基隆市政府得自行收回!到這裡,其實NET的主張,就已經很不利了。如果他跟大日有約定,可以繼續使用,這也是只在大日跟他之間有效果,無法用來對抗基隆市政府。但這還沒完,檢察署又指出,NET其實都同意遵守上述約定。這就很難說NET可以主張是有權占有使用了!
而且,另一方面,基隆市政府也因此成為有權人,而且還有契約上的權利,可以逕行收回未歸還的建物並轉交給其他人!這樣,基隆市政府不要說主觀有犯意或不法所有意圖了,甚至客觀上,跟本就是有權人。
第三項, 但檢察署還有補強,說雖然NET有提民事保全程序,但是都被駁回了。那基隆市府當然更是會認為他有權利去收回,所以主觀上是沒有犯意。
第四項, 最後一個是針對設備跟其他動產,檢察署也簡單說了,市政府只有動公共區域跟本來需點交的設備,私人設備都沒動,所以更顯示沒有犯意。
民事訴訟部分
所以啊,檢察官最後選擇不起訴,再議有發回續偵一次,但後來還是不起訴,這次再議就沒有成功了。這件事刑事部分就這樣了。民事部分呢?NET有提個「確認所有權」訴訟,基隆市府則是反訴,叫NET返還。最後法院認為NET主張無理由,駁回本訴;反而是基隆市府的反訴有理由,因此命NET返還。NET是當然不服氣啦,上訴到高等法院,正在審理中。但黑哥是覺得,新聞講那麼兇,實際上看判決提到的雙方證據,NET應該是很難贏啦。
參考資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新聞稿
https://kld.judicial.gov.tw/tw/cp-5293-2606371-2daee-331.html
基隆東岸商場案遭NET控告強盜 謝國樑罪嫌不足再獲不起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158569
NET告謝國樑涉加重強盜 基檢偵結四大理由不起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956029
NET控告謝國樑強奪東岸商場案!高檢駁回再議、不起訴確定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452162/
NET提基隆東岸商場所有權存在 地院駁回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8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