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仲裁案出爐,有沒有跟黑哥說的一樣,「藥華講的很美,但實際上是很不妙」!難道黑哥是先知嗎?怎麼可能,如果你是有看黑哥前幾篇重案組的看倌,你會對結果感到驚訝嗎?你不會。就是因為藥華一直明目張膽跟你鬼扯,有一點法律基本常識,都不會看不出來啦。
這篇,就跟你各位更新最近的事情啦,一樣也是公開資料就能推測出來,也不用寫多詳細,詳細的你看黑哥之前的文章(Case No.1, 上篇、中篇、下篇)就會懂。後續所有更新,都放這篇,比較好找。
沒看過前幾篇的看倌,你也不用質疑黑哥看的都是第一次仲裁跟法院的資訊,有沒有幫助,黑哥可以告訴你,看這些資訊,就會懂現在為何藥華又輸。為什麼?因為第一個,法律解釋有可能模糊,但書面證據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這件藥華自己寫的信、契約文字,都很清楚。第二個,不要忘了,德國法院已經認定第一仲裁判斷「藥華主張終止契約不生法律效力」、與駁回藥華想叫AOP賠錢的「其餘請求駁回」兩項主文,都有充分理由,藥華撤銷失敗。藥華第二仲裁本就是處於不利處境。
你各位要是不想看黑哥說話內容,公開資料都有啊,自己讀一下這幾個比對一下就知道啦。
懶人包
新仲裁判斷結果:
藥華故意違約造成代理商9.5個月遲延損害,賠償金額待下一階段決定,藥華要賠償上次仲裁案之費用與超收之藥價;藥華所有主張及代理商除前述主張外,全部駁回。所以就兩造互控違約部分,代理商是已確定不用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藥華則是確定有責任,但賠償多少尚未確定!為何會這樣判?你看前面幾篇,應該猜得出來,黑哥再給他推敲一下,讓你各位看黑哥是怎麼想。先說啊,黑哥沒有把握百分之百正確,但是應該是不會差太遠啦。
1. 為何很多東西保留不判?
國際仲裁,有三個階段,管轄權、實體(有無責任)、賠償金額三個階段,程序也可拆成兩階段或三階段,最常見拆法,就是管轄權跟有無責任,一個階段,要賠多少,第二個階段。這次仲裁看起來,就是這種做法,很正常。
2. 黑哥為何說藥華應該「又」遭判故意違約?
上次仲裁跟德國法院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重點,就是藥華違約是否故意。基於以下幾點,黑哥可以跟你說,大膽推測新仲裁庭百分之九十又判藥華故意違約。首先,倘德國法院判決可見,如非故意違約,雙方契約有賠償責任上限。若藥華違約未被認定故意,則最多僅需賠償幾百萬歐元,這種超級利多,公司派有可能不大肆宣揚嗎?第二個也很明顯,代理商聲明提到,新仲裁庭再次認定藥華違約是出於故意。你猜藥華有沒有回?沒有,他什麼都回嗆了,但翻來翻去也找不到他有回沒有故意,僅表示不接受仲裁庭認定他有責任。按台灣公司習性,有對他有利的,不可能不講啦。
3. 新仲裁庭認定「藥華故意違約」的可能原因?
目前尚無有關本次仲裁庭如何認定的資訊。但如同前幾篇文章就有寫,第一仲裁判斷中揭露,代理商依據契約本無義務提供原始臨床數據,且藥華內部、以及跟代理商的多次通信,都明文同意原始數據屬於代理商財產,且代理商不必提供。但縱使如此,藥華仍以代理商未提供數據為由提出終止契約、扣住歐洲藥證所需資料,要脅終止契約並要求代理商重簽新約。此行徑被第一仲裁庭認定屬於故意違約。新仲裁庭,很有可能基於同樣理由,做出一樣的認定。
4. 為何會有新仲裁庭認為「代理商雖然遲延通知臨床進度,但沒造成藥證遲延」的認定?
這個黑哥要說是有一點沒想到啦。為何會這樣判,黑哥由現在解密的第一仲裁判斷文字推測,可能是這樣:FDA本就要求PROUD實驗結果必須「超級好」,才會核發藥證。結果實驗結果卻只有不劣性,遠不到「超級好」,所以FDA叫藥華去做新實驗才能再來。啊那你既然非要重做實驗不可才能申請藥證,代理商晚6個月跟你講進度,你也是沒辦法提早申請。因此沒有影響到藥證進度。而且,你各位注意啊,這駁回是實體駁回藥華請求,除非打贏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否則代理商是已終局確定無賠償責任!
先來看這次仲裁判斷內容,依據藥華的重訊,主文有以下這些:
為什麼這次叫部分判斷?你各位注意啊,在國際商業仲裁,程序中有三個不同議題,即「管轄權」、「實體責任」、「賠償金額」。很常見作法是,把管轄權跟實體責任(要不要賠) 一起判,要是得出結論是要賠,再進下一階段來決定數額(要賠多少)。有時候仲裁庭會保留部分項目,留待後續處理。這次看來,仲裁庭沒有把「賠償金額」一次判完;只要有提到保留,就是要留到下一階段去判。
但是注意啊,看到標題寫「終局判斷」沒有,就是說,保留的部分還沒判,但已經判的就已經是最終決定了,不會再改了!所以簡單講,現在是已確定判代理商不用賠;反而判定告人的藥華有「故意」違約造成9.5個月遲延損害,只剩要賠多少的問題而已!只能說,跟上一次仲裁至少有87分像!
你可能會問,黑哥,重訊裡面沒寫藥華是故意違約啊,你怎麼知道有故意?
來,黑哥告訴你怎麼看。
你有看黑哥之前幾篇就會知道,商業契約聰明人都會有約定損害賠償責任上限,但是故意跟重大過失的情況,是不可以適用上限規定,所以有沒有被認定是故意,影響很大。那你各位再去看德國法院判決記載,就有寫藥華跟代理商授權契約的責任是有上限啊。
第一仲裁庭就是先認定藥華兩次違約都是故意的,才可判賠超過責任上限,判了1.多億歐元損害賠償。但德國法院認定,第一個違約是故意違約有講清楚,但第二個違約為何也是故意違約,仲裁庭沒說清楚,因此要重新交代。但是,你看就知道,撤銷任何一個故意違約的認定,總賠償金額是不是就要重算?對啊,因此德國法院把第一仲裁判斷判藥華要賠AOP的主文全部撤銷了,撤銷的效果什麼還記得嗎?就是被撤銷部分當作沒告過,第二仲裁庭可以重新判斷有無違約、以及要賠多少,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所以啦,可想而知,到第二個仲裁庭,雙方一定會繼續爭執是否故意違約。倘若藥華成功說服仲裁庭他的違約不是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那麼賠償責任馬上回到上限以內,最多幾百萬歐元,有看黑哥前面幾篇文章的看倌就會知道,這麼大利多,藥華有可能不在重訊跟聲明裡大吹特吹?沒有可能啦,台灣這些公司一向都是好的講上天,壞的略過不提甚至故意給你誤導。
再來,去看代理商的聲明,就明確講了藥華是有「故意違約」,造成遲延損害。你猜猜看藥華有沒有回這點?沒有,藥華的回應卻只說「不同意」仲裁庭認定有造成違約責任!一樣,要是仲裁庭沒有這樣認定,你覺得藥華會不跳出來大聲反駁?
要是你各位想知道為何仲裁庭會認定是故意,回去看看黑哥之前幾篇就可知道了。再跟你簡單說一次,很簡單,依據上次仲裁跟法院訴訟內容就可以推斷,
1. 藥華明知道自己沒法律上權利要求代理商交出原始數據,卻以終止契約逼對方交、還逼代理商變更雙方商業條件;
2. 藥華明知道代理商急需CMC資料申請歐洲藥證,卻故意不提供,同樣要求代理商交出原始數據跟重新簽約;
3. 藥華明知道自己沒立場終止契約,卻在歐洲藥證下來後以契約已終止為由拒絕供貨。
如果你是仲裁庭,你看到這些做法,會怎樣想?
沒看過前幾篇的看倌,你也不用質疑黑哥看的都是第一次仲裁跟法院的資訊,有沒有幫助,黑哥可以告訴你,看這些資訊,就會懂現在為何藥華又輸。為什麼?因為第一個,法律解釋有可能模糊,但書面證據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這件藥華自己寫的信、契約文字,都很清楚。而且,不要忘了,德國法院已經認定第一仲裁判斷「藥華主張終止契約不生法律效力」、與駁回藥華想叫AOP賠錢的「其餘請求駁回」兩項主文,都有充分理由,藥華撤銷失敗,要是第一仲裁證據有問題,藥華這兩項就不會撤銷失敗啦!所以啊,在第一仲裁判斷主文一、主文四的既判力仍有留存情況,藥華第二仲裁本就是很不利處境下開打!
剛好,有看倌跟黑哥說,網站上的仲裁判斷更新了,應該是時間到了就解密了,很多之前遮蓋的地方,現在不遮蓋了,還有兩造簽的重要契約,臨床服務協議(第3.4條、第7.4條分別規定代理商只需提供實驗報告,不用給原始資料;以及所有實驗數據,不論有無提供給藥華,都是代理商專屬財產)與資料分析協議(藥華拜託代理商幫忙分析資料後提供給FDA,而不是給藥華原始資料),現在也都公布了,你各位有空可去看看。
很多黑哥之前就仔細講過,這裡,因為有些點現在解密,沒被遮蓋,就跟各位看倌再指出來:
來,先看這個2017年5月藥華跟代理商的通信(段號245),本來很多內容看不到,現在可看到代理商寫信表示,同一組實驗原始數據給不同人分析,可能出現不同結果,因此造成問題,所以不應該提供原始數據。然後是這個Teng博士回信,他信裡說什麼?
「我和 KC 討論了很久,我們完全同意 Christoph 的疑慮。因此,我們想請 AOP 幫我們一個忙,去進行資料分析。請審閱隨附的要求,我們會再與 Rudi商討付款事宜。」
看到沒,他是同意代理商對提供原始資料的疑慮,而去請代理商幫忙分析。
再來看這個2017年8月4號(段號213),藥華的顧問陳先生,寫信問「誰負責哪些資料分析,以及雙方協議是共用多少資料?( [w]ho is responsible for what data analyses and what is the agreement on how much data to share?)」,藥華另一個Lin博士Email回信
「根據契約,雙方各自擁有其藥證申請的所有臨床和 CMC 數據:即 AOP 給 EMA、中東和 CIS,藥華給 FDA、TFDA、PMDA 等。也就是,臨床部分AOP只負責從 EMA 取得其藥證核准,除此之外的任何臨床試驗要求,藥華要去進行額外研究,以取得其地區的核准,代表如果要提供更多臨床資料取得核准,而不只是歐洲的資料,則藥華須負責進行額外的研究,以取得其地區的核准。」
所以這個藥華的Lin博士也是同意代理商保有臨床資料的所有權,且如FDA認定實驗資料不足,藥華必須自行做實驗補齊。
你再去看藥華請代理商支援臨床的契約第3.4條、第7.4條,也是有清楚文字規定:
代理商是提供報告,不提供原始資料。且原始資料,屬於代理商專屬財產。
另外,代理商問藥華要不要給CONTI實驗資料協助行銷時,藥華是這樣回答:
FDA對PROUD實驗資料有疑慮,所以可能PROUD實驗跟CONTI實驗資料都沒法用來申請藥證。
最後是2017年9月20日跟FDA開會,本來被全段遮蓋的,現在不遮蓋了(272段),
FDA是跟藥華討論什麼?是「討論FDA的建議與可支持P1101提交BLA申請的新臨床試驗該怎麼做」,而結論是啥?是藥華提議可用PROUD與CONTI數據加上一個單臂試驗去申請藥證,但被FDA打槍了,可見藥華也知道,他藥證關鍵是新臨床試驗怎麼設計,跟原始數據沒關係。
所以啊,黑哥前幾篇就有講了,看下來,明眼人就知道,藥華八成就是以原始數據為由,逼迫代理商割肉。所謂FDA不諒解他不提出原始數據之類的事情,根本就不存在,因為他自己也知道人家不用給他原始數據,而且給了跟藥證沒什麼關係,FDA是直接叫他做新實驗。
最後你各位再去看本來被遮蓋的段號600-608,又可看到藥華是怎樣故意不給CMC資料的,搞得代理商歐洲藥證申請文件交不出去。就會懂了。
你要是新仲裁庭,看到這些事實,你會不會認定藥華是故意違約?
有看倌又會說,不對啊黑哥,藥華聲明跟重訊不是有說,代理商遲延嗎?這點黑哥倒是覺得很有趣。老實跟你各位說,黑哥確實沒想到,最後會這種判法。就跟各位看倌一起讀看看。一樣,沒有百分之百把握,不過應該不會差太遠。
首先你要先看清楚,藥華講的仲裁判斷認定的是什麼:
「關於本公司針對AOP延遲美國藥證申請的主張,仲裁庭認定AOP遲延超過六個月,未將臨床試驗進展告知本公司構成違約,惟因未建立因果關係,故駁回本公司損害賠償的請求。」
違約是哪裡違約?看到沒,是「臨床試驗進度」沒有提早告知,而不是「數據」有給沒給。那這是什麼什麼臨床實驗進度?
一樣回到第一個仲裁判斷,就可找到蛛絲馬跡。既然跟藥證有關,十之八九,就是黑哥中篇講的,PROUD實驗做不達標,要變更指標一事。
代理商2015年11月25號去跟歐洲主管機關申請變更PROUD實驗指標為非劣性,11月24-27號之間跟藥華溝通,叫藥華去跟FDA討論後續怎辦。從解密後改成不遮蓋的段號445到448,可看到藥華上次仲裁就有爭執「代理商未及早通知申請試驗指標更改」,但仲裁庭認為代理商都有即時分享指標更改的資訊。這次應該是藥華轉而改爭執「代理商未及早通知試驗進度」,看來仲裁庭有買單,認為代理商可以早點講。
但為何認為跟美國藥證遲延沒有因果關係?
黑哥猜啦,關鍵是去看新揭露的段號445跟448段,還有之前就可看到一部分的239、272、275就懂。段號445有解釋,FDA給PROUD實驗開的條件很嚴格,是要「結果超級好(overwhelming positive result)」才能用來申請美國藥證,你只能做到不劣性,當然就不算結果超級好。
剛剛也有講到啊,後來藥華跟FDA開會時,FDA就說你沒達標,回去做新的實驗再回來申請(段號239、272、275)。而且看起來,即使2015年代理商就跟藥華講過要變更指標,叫藥華去跟FDA談,到2016年12月實驗結果出爐,這之間藥華看起來也沒去找FDA談。
所以說,反正只要藥華實驗不達標,FDA就不會接受,你要去做新實驗。所以藥證什麼時候可以申請,是取決於藥華自己何時做完新實驗;從藥華2015年底就知道實驗要改指標了,到2016年12月結果出來,期間都沒有去FDA談,顯然也是覺得他要賭一把看最後FDA是否會網開一面接受結果,而不是自己先開始做新實驗。但最後賭錯了。應該就是這樣,所以仲裁庭認定代理商有無提早告知臨床進度,沒有相關,因為提早告訴你,你也不會提早拿到。
那實驗沒達標跟變更指標,能不能怪代理商?按照第一個仲裁庭的意見,是不行,因為代理商也沒義務擔保實驗一定會成功,尤其是沒義務擔保一定會做出「超級好」的結果給藥華申請FDA藥證。而且做到後面,發現可能不達標時,不做變更,你實驗直接就廢掉了,完全不能用。變更後,歐洲還有機會申請藥證,是合乎契約義務的做法(段號448)。
有看倌問,黑哥黑哥,違約跟遲延沒有因果關係,不是可以重建因果關係再要賠償嗎?當然不可能啊!已經被實體駁回確定的訴訟標的,不可能再請求了。看起來是被不知哪裡聽來的說法誤導,黑哥再這裡再解釋一次。而且你各位注意啊,黑哥再強調一次,這部分「終局」仲裁判斷,有判的部分,就是終局!除非被撤銷仲裁判斷,不然這就是最後認定結果。
那最後判的是什麼?你去看藥華重訊「...惟因未建立因果關係,故駁回本公司損害賠償的請求」,所以啊,損害賠償請求就已經被駁回了,已經駁回確定的東西,就有既判力了,當然沒可能繼續爭執。
而且啊,就算不懂程序法,實體法上要請求賠償,要證明「有違約」、「有損害」,以及「違約跟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缺一都不可,這也應該知道吧?現在就給你判定沒因果關係了,要件有欠缺,結果就是沒有請求權(沒有權利請求賠償)啊。
好,就算你實體法、程序法都不懂,黑哥前面也講,這個仲裁案作法,是把「要不要賠」階段,跟「要賠多少」階段分開,現在第一階段仲裁判斷就確定沒責任了,「賠多少錢」當然就沒有要處理這項聲明了。
黑哥發現,這種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的說法,藥華好像特別愛講,隨便一個法律系大一、大二學生,有修過民法債篇,都不會犯這種錯。黑哥前幾篇,也有寫到法律人一看就會翻白眼的張口胡扯,藥華也是很敢講,什麼「仲裁判斷在撤銷訴訟打完前沒拘束力」(實際上判完就有拘束力)、「仲裁判斷沒有講什麼時候要履行賠償義務」(實際上任何一個法律人都知道,判決沒有特定給付期限當然是立刻履行,何況仲裁判斷還提到利息從起訴時就開始計算了),都是給你隨便講的,不意外啦。
其他點兩邊吵得點,什麼專家有沒有認定賠多少錢、支付產品調整後價格差額是什麼東西,黑哥也沒資訊,就不多說啦。
補充:然後啊,黑哥今天看到今周刊,訪問了專業律師跟會計系教授,寫了一篇報導,藥華毫不意外,馬上開嗆周刊跟受訪者喊告。同時,代理商也跟去年一樣,買了廣告繼續聲明。呵呵,藥華敢告嗎?你各位看藥華還嗆今周刊記者寫爭議是因分潤談不攏而起是不實訊息、未查證。奇怪啦,在重訊、財報中都寫「有鑑於藥品研發製造已投入大量資源且歐洲 MPN 藥品銷售市場巨大成長,本公司為爭取股東最大利益,要求重新厘訂分潤比,但雙方未達成共識,AOP 遂向國際商會(ICC)聲請仲裁。 」難道不是你藥華嗎?其他很多點,黑哥就不一一說了,讓你各位自己判斷看看吧。
老實講啦,你各位看倌要是有疑問誰講得比較對,或對黑哥說的有疑問,回去自己把各方前後發言對照看看,甚至還不用看仲裁判斷跟法院判決,就看得出誰前後矛盾啦。你一路有看黑哥文章,就會懂台灣上市櫃公司,發重訊都很嗆,講得很兇,明明在法律程序臉被打的媽媽都不認識了,還照樣給你明目張膽胡扯,廣明、藥華都是差不多啦(你各位還記得,廣明都在結辯時差不多自認有聯合定價行為了,在台灣也是照樣跟你說他只是代工廠啦、沒跟HP直接交易啦、美國法院欺負台灣人啦)。這就是咱台灣上市公司的素質。
最後再給各位看一下這位看倌的留言,給他一個特寫:
黑哥只想說,呵呵呵,你這種人,黑哥看多了啦。剛開始寫方格子,也是有幾個這種人跑來。
黑哥就問,黑哥講的東西,有沒有依據?若沒有,你指出來哪裡不對,若有,你是在叫什麼叫?
黑哥只專注揭露公開發行公司不顧法令鬼扯的行為,股價怎樣,關吾底事。一個公開發行公司講真的講假的你都不知道,啊股價是要怎樣判斷合理不合理?要是公司可以為了操弄股價隨便亂騙,你各位小散戶就是韭菜中的韭菜。人家要拉股價時,讓你跟著賺一點你有的賺,人家收割時,想跑,你跑得掉嗎?
康友-KY、如興、華映、垮掉之前股價多高?現在是在哪裡?等公司出大事了,組自救會出來叫,有個屁用?錢拿得回來嗎?黑哥告訴你啦,就是你這種韭菜太多,台股才層出不窮有各種掏空、坑殺、不誠信事件。光看黑哥重案組列的這幾家公司,有多敢明目張膽鬼扯,你就知道說什麼台灣公司治理、證券法治啊,都跟放屁差不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