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3|閱讀時間 ‧ 約 9 分鐘

不要再有下個文化之「慘」

除夕夜,新竹市西大路上的暫定古蹟太原第(溫金潭宅)古厝,遭溫家後代雇工拆除,我們也感到惋惜與無奈。事實上,這並不是新竹市第一次發生相關的爭議。不管是2015年的寡婦樓、2016年的日美堂靴鞄店、大茶壺,到今天的溫家古厝,新竹市老屋的命運多舛,早已不是新聞。在瓦礫堆中,我們不僅要深以為戒,也要思考國內文化資產保存的現況與困難之處,共同營造出有利於保存文化資產的環境,不要讓倒下的太原第白白犧牲。
(攝影/董昱)
文資保存需要更完善與多元的溝通。台灣的文化資產議題有賴許多前輩的耕耘,也有少部分的公民開始關心、參與,但在許多新聞討論留言中,常有網友留下「這是溫家的家務事」、「聞屎工作者別喊燒」......等言論。為什麼會這樣呢?
這是因為若單純只倚賴文資法與公權力介入保存,當然能有短期效果,最終卻往往站到民間利益的對立面。彷彿政府「指定古蹟」是在「妨礙私產」甚至「擋人財路」。政府除了將建物指定為文化資產,也應與所有權人充分溝通,告知與協商權益並扮演監督者的角色。長期來看,私有文化資產的保存,所有權人更必須參與進來。而要讓所有權人認同文化資產的價值,就需要符合現實條件的獎勵措施與詳實的觀念宣導。
今天,我們想談一談,「為什麼要拆古蹟?所有權人為什麼不喜歡文化資產」和「我們可以做些什麼」?
(攝影/董昱)

為什麼要拆古蹟?所有權人為什麼不喜歡文化資產?
因為相關獎勵的誘因仍然不足,或是缺少老屋利用方式的想像,對於私有古蹟的擁有者而言,文化資產始終都是一種「負擔」、而非一種「驕傲」。
1982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在台灣正式頒布。1982年文資法頒布以前,國內其實就已經展開古蹟調查。1972年,台灣第一次正式的展開古蹟調查工作,並在1979年公佈了臺灣地區暫定古蹟調查統計,顯示344處古蹟當中,公有古蹟占115處(33%),私有古蹟占229處(66%)(莊芳榮,1983)。文資法公布之後,被指定的古蹟數量在1985年開始大量出現,但到了今天,公有文化資產的數量已經超過私有文化資產。並不是因為私有文化資產數量的不足,而是所有權人對於文化資產的恐懼和排斥,使得私有文化資產被指定的難度遠高於公有文化資產。(李惠圓,2003;張愛月,2008;陳唯宗,2015)
「文資法」的現身,不只反映台灣社會對於古蹟保存的肯定,更重要的,是一種對於「什麼是發展」、「我們是誰」、「我們的歷史是什麼」等基本問題思考。文資法的公布之初,是為了要「保護」一些具有歷史價值的文化資產,對於1980年代的執政者而言,台灣社會正處在一個自我認同開始分歧的階段。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古蹟保存也成為人們用以指認「什麼屬於我們的歷史」的重要媒介。
太原第原貌。(照片提供/康諾錫、徐逸鴻老師)
也因此,即使經過了一定程度的調查,文資法對於古蹟的維護管理,仍採取了一種「凍結式」的保存措施。一方面是當時的觀念尚未與國際潮流接軌,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社會、文化認同的矛盾。所有被指定為古蹟的房屋,即使是私有資產,使用上因此開始有許多限制。1982年至今,在這超過三十年的歲月間,文資法經過了多次的修法,擴充了文化資產所指涉的對象與內涵、也對於私有古蹟的擁有者祭出減稅、容積轉移的獎勵措施。然而因為相關獎勵的誘因仍然不足,或是缺少老屋利用方式的想像,對於私有古蹟的擁有者而言,文化資產始終都是一種「負擔」、而非一種「驕傲」。太原第的所有權人也在審議會議中表示,害怕太原第指定為古蹟後會成為下一個「進士第」。
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斷要求政府介入管理、強制私有古蹟擁有者從事保存工作,究竟是會讓擁有者成為古蹟的愛好者,還是更加深私有古蹟所有人對於古蹟的厭惡?答案其實相當明顯。看著隔壁鄰居恣意的維修自己的房子、每坪房價水漲船高,古蹟擁有者卻無法搭上起飛的房價列車。在這樣的情況下,恐怕不會有人希望自己努力一輩子買來的房屋,只是一個虛有其表的「文化資產」,無法作實際的利用。面對這樣的處境,我們可以做些什麼?
太原第山牆的琴棋書畫的原貌。(照片提供/康諾錫、徐逸鴻老師)

台灣需要更多元的文化資產利用案例
文化資產的保存和維護,其實是一個跨專業的議題。建築、修復、管理、營運,這些面向都決定著文化資產維護工作的品質與細節。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主要仍聚焦在硬體層面的修復,對於軟體的營運工作相對缺乏經驗。關於管理和營運的部分,國內業者主要的商業模式,大多是透過餐飲來吸引客人,因此出現了許多日式宿舍咖啡館、故居餐廳。
雖然有許多人詬病:「老屋看起來總是用來開咖啡廳。」就見域工作室的角度來說,我們覺得這沒有不好,但也更期待能看到更多不同利用方式的個案,讓台灣出現各式各樣的使用老屋的實際例子,親近老屋,終有一日也能成為一件稀鬆平常的事情。這樣的願景,需要跨部門的合作:政府需要全面檢討相關法規的限制與獎補助挹注方案是否符合現實狀況;民間私部門需要逐步成長,轉譯相關資源給一般大眾,並協助或引導私有老屋的所有權人,了解保存文化資產所需要面對的種種問題。
太原第大門堂號是李贊生的墨寶。(照片提供/康諾錫、徐逸鴻老師)

讓被指定為古蹟成為一種光榮
「政府」、「文史工作者」與所有權人站在對立面,持續相互指責,只會形成雙輸局面。要將關注焦點從「如何保存古蹟」轉變為「指定古蹟後能如何再利用」,便應當建立所有權人與公部門間的實質溝通機制。

我們或許很難期待每個所有權人都認同文化資產的價值,但對於那些認同老屋價值的所有權人,應該給予更多實質鼓勵。自己的房子被指定為古蹟,大部分的人其實都不知道該怎麼辦。就實務上而言,我們看到許多有潛力的老屋再利用方式,都有著各自的困境。例如想將老屋活化為背包客棧,便面臨適法性的問題,想活化古蹟,產權人卻必須成為維護人,自行提報營運計畫。當可行的再利用管道如此匱乏,對所有權人而言,房子被指定為古蹟,若無法成為博物館、咖啡廳,就不知道還能做些什麼呢?
種種古蹟使用的不便、維護上的困境,應當由政府和民間共同面對,而不是單純期待公權力介入保存後,就會自動解決。「政府」、「文史工作者」與所有權人站在對立面,持續相互指責,只會形成雙輸局面。要將關注焦點從「如何保存古蹟」轉變為「指定古蹟後能如何再利用」,便應當建立所有權人與公部門間的實質溝通機制,具體羅列出現有體制存在的問題,才有可能讓「被指定為古蹟」成為每個所有權人都樂見其成的事。
追根究底,讓老屋可以和我們的生活更親近,是一個文化教育的議題。我們不得不提一些國外行之有年的作法做為參考。以文化資產保存歷史最為悠久的英國為例,英國的古蹟主要由專業的民間組織、以及一部分的準政府組織負責管理。不論管理者是誰,所有古蹟的營運規劃中,都必然包含了與中小學合作的部分。對於英國人而言,這些老房子從小就成為他們記憶的一部分,或許就如同六福村、小人國之於我們一樣。人們不見得可以熟記每個古蹟背後的歷史,但人們會記得他們曾經在這裡做過的事情。當這些人們長大之後,許多人也會利用下班的時間,自願去這些老房子中擔任解說志工、參加活動、一起來傳承和守護老房子的記憶。
英國管理文化資產的時候,一定會將兒童的需求納入考量,透過有特色的創意活動,讓小孩的生活與文化資產進行連結。(攝影/董昱)
文化資產教育的關鍵,其實就在這些細節中。我們也能輕易得設想,英國人經過了如此長時間的薰陶和教養,對於文化資產的態度,也不會只是膝反射的去思考金錢利益得失。透過教育改變人們對於文化資產的想法,是讓老屋能夠自然保存的關鍵。唯有當社會不再以房價作為討價還價的藉口之時,我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才能由下而上的結出果實。
見域工作室值得努力的還有許多,我們也希望,我們能夠與這座城市一同成長與茁壯。

延伸閱讀
老房子之歌:新竹老店屋訪調計畫: 見域工作室曾訪談新竹的十間老店屋,以「老屋舊舖」、「老屋出租」、「老屋新生」三大主題,務實的呈現老屋活化再利用過程中的困境與希望。相關影片請參考:https://goo.gl/ezn1rh
ICOMOS大會參與系列報導 見域工作室成員2017年參與ICOMOS(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在印度舉辦的大會,主題是「文化遺產與民主」,更以「『歷史街區』與『科學城』之間:一個以青年創業提升市民參與文化保存的經驗」一文擔任海報發表人。現場紀錄與相關報導如以下:

參考資料
莊芳榮(1983)。《古蹟管理與維護》。臺北市:臺灣學。
李惠圓(2003)。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法律分析-以私有文化建築保存為核心。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張愛月(2008)。私有民宅指定古蹟問題之探討--以台中縣清水「國姓黃宅」為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陳唯宗(2015)。私有歷史性建造物之強制保存的法律關係論-兼論日本法制。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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