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份。裁定书上显示,鹿邑县国土资源局向试量镇实验幼儿园下发的关于违建拆除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公告总共有6份。根据裁定书内容,最早一份出现在2015年10月25日。而在2016年1月15日,鹿邑县国土资源局曾经发出书面责停与罚款催告书。
不过,李亚芳向NGOCN表示,她在庭审前从未接收过这些通知书。她说:“那些时间点,我都在外地工作。在法庭上,我都出示了相关工作证明。我怎么可能收到这些文件,怎么可能签字呢?”
那为什么鹿邑县国土资源局出示的相关文件上面均有李亚芳的签名?李亚芳认为这是她曾经在乡镇国土资源所签署的“空白文件”,那是2015年,幼儿园选址刚完成不久,乡镇国土资源所以“完善土地手续”的名义让她签字,她描述道:“当时签字的都是空白的格式,日期编号什么都没有。”“都是出于对政府的信赖。”
附近玄武县第一幼儿园的园长刘金梅同样表示,在学校被强拆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违建通知书:“这块地当时还是乡政府的国土所给推荐的。建设的过程中,他们的人到现场看过,都没问题的。”
不过,李亚芳和刘金梅都跟承认曾缴纳“罚款”。2016年1月27日,李亚芳向鹿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13401元;2016年11月1日,刘金梅向鹿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25600元。她们现在还保存着带有鹿邑县国土资源局盖章的政府专用票据,票据的项目名称为“国土资源罚没收入”。
然而,她们都表示,当时她们交这个钱是为了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不交这个钱,没办法办。”李亚芳说。
另外,刘金梅表示,在缴纳25600元罚款的时候,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刘所长向她要了四万元。缘由是作于申办土地建设之用。根据刘金梅出示的后来与刘所长交谈录音,刘所长承认当时收款4万元。录音中,刘所长说:“交罚款25600(元),剩下这几千元做变更土地使(用)了。”不过,4万元的具体使用,刘所长并没有回应。
NGOCN留意到,在鹿邑县政府官网上,有一条消息:“鹿邑县玄武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刘某某在国土执法管理中因玩忽职守,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根据违纪事实,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国土局开除其公职。”消息发布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刘金梅表示,这位“刘某某”正是跟她对接的“刘所长”。
根据李亚芳和刘金梅出示的照片,试量镇实验幼儿园所在地块已栽种了树苗;而玄武镇第一幼儿园所在地长了不少野草,土地上还有未被清理的建筑残渣。根据裁定书内容,玄武镇第一幼儿园所在地块应为耕地属性。刘金梅出示了几段幼儿园附近村民的采访,村民均证明原来幼儿园用地是废弃坑塘,里面有很多生活垃圾。
起诉政府强拆行为
玄武县第一幼儿园的刘金梅的遭遇几乎和李亚芳的一样。在4月份中旬,她也以“政府强拆前未提前公告”缘由把鹿邑县政府告上法庭了。就在李亚芳的诉讼裁定出结果前的23天,她也接到了起诉被驳回的裁定结果。
不过,这样的结果并未打乱她们俩的计划,接下来,她们还要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针对的不再是强拆公告的事情,而是政府的强拆行为。
遭遇强拆后,原来不相往来的的幼儿园园长聚在了一起。除了李亚芳和刘金梅之外,还有四家幼儿园园长起诉了当地县政府。“淮阳县有四家、鹿邑县有两家。”刘金梅说。
NGOCN查询到,2012年河南省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等四个部门被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判决缘由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供据以拆除涉案房屋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确认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是正确的”。该案件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义为“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指导意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借鉴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亦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目前,玄武镇第一幼儿园等四家幼儿园起诉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已经获得受理。“我们这周要上诉至省高院。下周9号开庭审理强拆。”李亚芳给NGOCN发来了消息。
这四家幼儿园不包括李亚芳所在的试量镇实验幼儿园。因为幼儿园的另一名股东决定不再起诉。
但是,李亚芳接下来打算用自己的名义去起诉。“那份强拆公告上面写的是我李亚芳的名字,那么,我就以我的名义去起诉。”(如无特别说明,照片均为采访对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