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以思覺失調症為由判無罪,「在現在的台灣」是個錯誤的結果;如果是「依法」得到這個結果,那「對現在的台灣」來說這就是個錯誤的法律。
我倒不是針對法官或診斷醫師的對錯,而是我認為這是台灣社會整體思路中很普遍的一種病,我一直想不到滿意的名稱,就先姑且稱之為:「脫離現實假掰病」。
這種病的症狀是:
➤忽視現實條件和迴避實際該付出的代價。
➤只追求精神上的道德高潮,從而獲得自我滿足。
這種病造成的影響是:患者會從空泛的、無止盡的「道德堆高」中得到滿足;但對整體社會的前進於事無補,反而會因為忽視現實而原地踏步。但是因為一旦染病就會馬上得到精神滿足感,不用付出任何代價,也就讓它非常容易「人傳人」,這是思路層面的傳染病。這種病其實會發生在各種不同的社會問題上,為了避免失焦,我就先只針對殺警案做陳述記錄。 如果,生命的可貴和神聖是至高無上的,非人力所能剥奪之;那「保其生」和「視其死」應該是同樣的比重,才能安定整體社會。一個認真盡職的年輕員警生命的逝去,和一個神心意識混亂的兇手生命的保存,在現在這樣的法律和判決結果中並沒有得到相同的比重,當然會引起民眾反彈和高度論戰。
現在的法律和判決的觀念,搭配台灣目前的現實條件來看話,其實是「讓『保其生』的代價只由受害者家屬去承擔」;他們必需自我調適,接受愛子已經失去的現實;而依法運作的政府和整體社會什麼代價都不用付,說讓兇手生就讓他生;自我感覺進步崇高,實際結果卻是如此輕賤一條生命的逝去,這和「生命是至高無上的」的價值觀不是自相矛盾嗎? 說讓兇手生就可以生;
為什麼不能說讓兇手死就可以死?
法律和政府必需用現實作為回應這點;
才能體現真正的生命無價論。 而不是輕易的主張:「生命得之自然,死刑施於人為」就矇混過去。因為社會是透過法律來「保兇手之生」;那法律是得之自然嗎?憑什麼論斷非自然結束的生命該如何解決?不就是基於人後天認同的人為條約嗎? 人類聚落構築之初,有什麼刑法、民法嗎?是天地孕育出來的還是神授與的?先排除宗教觀的話,我想可以說「沒有」。法律是「人」群聚結社後發展出來的運作規則,要人願意遵守它才會存在。殺警案若非家屬、及心懷義憤的民眾心中有「法」,可能兇手當下就被家屬或民眾亂棍打死了,哪還輪得到假掰病患者唱高調自我滿足?為什麼他們所遵從的「法」、所配合的社會不用回應他們?不回應他們那還有必要遵從這個「法」嗎?我再說一次,法不是自然存在的,也不是至高無上的;它是因為人而存在的。 想要「保其生」,代價要怎麼付才能和「視其死」等重?才能讓整體社會接受?這應該是個持續進化的思路,而我目前的看法是必需要:『回歸現實;並且讓社會整體付出代價,造成實際改變』。 台灣一向把這類爭議推給可笑的「社會安全網」,歐洲先進國家都沒死刑...等等論調,這等於是不用付代價,當然也就不會有實質進步。事實上要保兇手之生,要實踐「生命不能人為剝奪」的理念,整個社會要付出巨大的代價,而且我認為會比已經廢死多年的歐洲國家更大。因為台灣人的宗教觀、宇宙觀和歐洲民族不同,生死觀也就不同;不是單方面認為歐洲國家多先進就可以直接搬來用的。而且我個人根本不覺得這有什麼文明高下的區別,就是不同民族有不同觀念而已。法的基礎是「人」的遵守,要推不是不行,而是想推的人有沒有付出代價的誠意,還是只想耍假掰。
什麼代價?絶不是什麼狗屁社會安全網,社會安全網是政客因應假掰病患者虛構出來「讓自己不用付代價」的晃子而已,否則為什麼唱了這麼久還是於事無補?以殺警案來舉例: 你要保兇手之生,又希望基層員警不反彈,就必需要做出「重視員警之死」而來的實質改變,要一直改變到其比重和「殺人無罪」等同。可能警察的風險加給要提高;職勤時確保每人一件先進有效的要害防護裝備;引進更有效的非殺傷性約束設備...,而不是像現在有基層警察說他的單位30人用6件防護衣。是你你不會不爽? 台灣社會整體也要付出代價,除了大筆稅金要用來做社會預防之外,可能包括員警職勤時部份的人權退縮。沒什麼警察分辨得出他要盤查的對象倒底是「憤怒的正常人」只會狂抱怨,還是「發作的思覺症患者」直接就捅你,那基於對員警「生命的重視」,是不是整體的盤查程序要更加保護警察?台灣人面對盤查時可能要配合警員要求你維持無法攻擊的特定姿勢,放寬約束設備使用範圍,提高不服約束時的相對應處罰...。 同樣的,對於受害者家屬和認為生命的消失被輕賤的民眾而言,政府和整體社會同樣要付出代價。對於有犯行的思覺症患者具體收容的方案,潛在危險群的常態性列管和照護,公共設施的24小時危機處理預防編制等...都要花費大量資源去做改善,才能做到和「保其生」同等之重。每發生一次不幸的事件,每讓一個案例殺人不死,政府和社會就必需要做出具體付出、改變現況以平衡並取代「殺人者償命」,否則台灣社會很難接受;否則就是和生命無價論相矛盾。 我認為,支持殺人不死、患病無罪的人,其理由若是「對生命有多看重」,那保全奪人性命者一條命所付出的代價就要和失去一條命一樣重,這才是真正的生命無價論的實踐者。只憑一張嘴,讓受害者親屬個自遺恨承受旁觀者自我滿足的代價,就只不過是個脫離現實假掰病患而已,一、點、都、不、崇、高。在台灣政府和倡議者沒有推動實際付出代價的具體作為前,在台灣殺人不死者的各類後續安排沒有實際改變前,我個人都支持殺人者死,這是我重視生命的方式。 犯刑100,犯意0=無罪
等於在說,
生命的價值在它消失的時候就歸零;
那若受害者家屬私刑正義時,
你憑什麼依犯刑事實判罪?
在你做這個判決前他毫無犯意啊。
這是重視生命?
還是輕賤生命?
這樣的法律和判決,
是在維持人正常?
還是鼓勵人瘋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