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因為
網路的方便,大多數的記者都改用網路發布新聞。我們不得不說,用網路
更新時事真的很方便,許多網路記者會在消息剛出來,還沒有其他資訊的情況下,就先丟幾行字作為「
及時資訊」帶過,等到線索和情報越來越多時,再寫一篇內容更多的主要新聞內容。甚至有些網路媒體還會將同一個事件切成好幾則
新聞,當作「連載」來更新。這些做法當然有好有壞,但只要有民眾願意買單,就不能否定他們的行銷策略。
有些記者為了撰寫新聞方便,會在網路上搜尋適合的圖片來做為新聞的附圖,以
吸引民眾
點閱。但在使用
圖片前卻沒有與
作者建立好溝通,在對方毫
不知情的狀態下就將他人
作品拿來
使用。
如果是正能量的新聞也許還不會有意見,萬一是給人帶來
負面觀感偏向八卦類的新聞,圖片所有人通常都會感到很傻眼吧?面對這種狀況,原作者只要能
證明自己是那張圖片的
所有人,原則上都是告得贏的。即便對方是有錢有勢力的
新聞媒體,也不能任意盜用他人
作品。
如果是二創作品呢? 單純出於興趣「
重製」他人作品,並非原著,也沒有拿來作為
營利用途。卻在未經同意的狀況下被拿來使用
收益,這樣的狀況能
提告嗎?
什麼是「二創?」 礙於可能有部分讀者不知道
二創的意思,筆者在這邊簡單介紹一下
二創的意思。拿全世界都認識的米奇老鼠來說,迪士尼公司推出的米奇圖文都是「
原創」,很喜歡米老鼠的小朋友在圖畫紙上畫了一隻米老鼠,不管畫得像不像,那不是迪士尼公司
授權的作品,就屬於「
二次創作(簡稱:
二創)」。
但是大家知道嗎?如果在沒經過他人
同意的狀況下就將其他人的
作品拿來「
使用」,不論是看著畫、描圖、影印、Cosplay,只要沒經過所有人允許就
二次創作他人的
作品,都有可能
觸犯著作權法第91-1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移轉
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當然,普通自己畫著玩原則上是不會被告的,站在商業的角度,有人重製自己的作品,就代表自己的作品還有一點小名氣。只要沒拿來賣錢,或影響自己的收入,都會將其他人的二次創作視為對自己有利的宣傳,不會這麼無聊對二創者們提告。
著作權法上關於二創的規定
第65條也特別指出,在判斷有沒有
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時,應該注意以下四點: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自己畫著玩,
沒賺取任何報酬,
對整個市場的影響也不大,這屬於「
合理使用」,通常都
沒法律責任(除非作品有透劇性質讓人看了後就不太想去購買原著)。但如果是同人繪師,想將
二創作品出版成畫集
販售,這就要先問過
原作者(版權所有者)的意見,得到對方的同意才能拿來
營利。
誰可以對二創營利者提告?
就算我們知道某個二創營利者可能涉及違法
侵害著作權,但我們不是
原作者,無法得知對方有沒有經過原著的
授權。所以碰到這種狀況,旁人唯一能做的也只有「
通知原著」。原著知道後要不要提告也不關我們的事,更沒有所謂的 「
代位提告」(說不定作者願意只是你不知道)。
所以千萬不要因為忌妒別人很會畫圖可以靠二創賺錢就想
告他們,
除非你是原作者,不然你根本沒提告的資格。
為什麼沒資格
提告?因為你不會因為他二創賺大錢就受到
損害啊! 你不爽?覺得內心受到傷害?那也是你個人問題。
合理使用的二創作品也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嗎?
合法二創作者的本意只是將喜愛的動漫角色拿來
臨摹,作為興趣娛樂,沒有拿來
營利的意思,卻被一些「有點懶惰的記者」直接拿來當作附圖,吸引民眾點入網路新聞網址賺取廣告費(大部分的網路新聞點開來都會穿插著大量很難關掉的廣告……),這如果原著真的追究起來,會害自己也陷入
法律危機內。
或許有些媒體會表示,那些圖片也是從其他非法使用者那邊得到的,並不知道那是
二創作品,就這麼對自己提告也很冤枉,有時候在寫
新聞時根本沒那麼多賢功夫查證。其實
合法的
二創者真正需要的也只是「
不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根本不在意那圖片的取得管道,也不會吃飽太閒跑
法院提告。只要媒體願意將「盜來的圖片」刪除,
二創作者也會願意
撤回告訴。
但如果媒體被二創作者告知希望可以撤除盜用來的圖片卻還是不願意配合,那恐怕無法避免被提告
挨罰了,甚至還會被其他媒體拿來寫成報導。這不是
二創作者小氣,他們也只是想捍衛自己的
權利。 希望看過這篇
文章後,大家都可以對
合法的
二創有一定的認知。
二創者們在營利前也要避免侵害
原作者的
權益。另外,合法二創者如果發現自己的
作品被人拿來做為
非法用途,也要站出來替自己發聲,以免被捲入更麻煩的事件內
損害到自身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