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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一、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了什麼?相關法院見解又是如何?
(1)性騷擾行為的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僅針對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性騷擾,是指與性、性別相關且違反他人意願的行為,按學說見解,主要可再分成第1款利用權勢(交換利益性騷擾)、第2款損害人格尊嚴或使人心生畏怖(敵意環境性騷擾)等二種類型。而該條文除規範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外,即是「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之要件,因而,判斷性騷擾行為是否成立,被害人的主觀感受是需要考量的一環。
(2)性騷擾行為的罰則: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而如果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性騷擾行為時,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可能會有「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的行政責任」;或是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可能會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3)性騷擾行為有罰過失嗎?
再仔細看上面兩個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性騷擾行為外,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僅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則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亦即,若單按文義解釋,前者行政罰部分,僅要求「客觀性騷擾行為」即為已足,後者刑事處罰部分,則另需要再有「主觀意圖」、「客觀身體親密接觸行為」才會構成。
若有後續更新的法院或實務看法,再陸續跟讀者分享囉!人們相處間,互相尊重,相信是維護世界和平的不二方法!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