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繼承:當「九二」要「釣魚」
21日,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撰文《國際前鋒論壇報》聲明日本對尖閣群島的立場與根據。在國際法上,日本認為尖閣群島在戰後已隨著1951年〈舊金山和約〉(SFPT)「琉球信託」與1972年的「沖繩返還」而毫無疑問的是日本主權。中國外交部隨即主張,因北京未簽署〈舊金山和約〉,和約對中國無效力。於是,對中國有效力的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北京認為「開羅」等文件才是戰後秩序,SFPT不是。[1]
北京明顯在耍賴:只圖條約權利,不願負擔義務。
首先,和約是戰後最高法律文件。和約既出,戰爭中各種政治主張或宣言,其效力即無法與和約等量齊觀,淪為「過去的政策」。不必遵守,但也可以在不違反和約的範疇下選擇性的遵守。這是當年簽署和約時日本外務省的研究題目,並獲得SCAP/GHQ的認可。
其次,日本已經根據〈舊金山和約〉第26條的授權與當時的「中國合法政府」(ROC)簽署〈台北和約〉。換言之,由於蔣介石的大筆一揮,PRC已經不能主張「中國沒簽署和約」而拒絕真正的國際秩序。而「中國」(ROC)既然已簽署並承認了和約,北京就沒有立場再根據開羅或波茨坦主張釣魚台主權。北京甚至也忘記:她一樣沒有簽署「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怎也會承認?更別提所謂的「開羅宣言」根本無人簽字。
第三、1971年PRC的「取代」ROC不是「國家繼承」(succession of state),而是前一個「合法政府」被後一個「政府」所繼承。這是國際法的「政府繼承」(succession of government)──政府來來去去,「中國」依然不變。要不然,北京難道認為1971年發生的是」國家繼承」嗎?
第四、北京既然援用「政府繼承」原則消滅ROC,此後當然有立場主張「一中是PRC,不是ROC」。這是北京正在做的事情,所謂「九二共識」也來自於此。
但北京的矛盾是:既然援引「政府繼承」而享受了「一中」的權利,就不能再否認「中國合法政府」(大清、ROC)曾簽署過的和約(包括SFPT)。從而,也不能主張釣魚台主權?反之,想要「釣魚」就不能再提「九二」。
權利與義務總是成套出現,無論好壞有權者必須概括承受,但北京一方面要享受「政府繼承」,貪圖釣魚台時又轉個身拒絕承認,邏輯不是自相矛盾嗎?不怕別人「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嗎?這又是什麼國際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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