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1|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證據:程序與正義的心證攻防

    江連福的賄選畫面,呈現全國百姓面前,江連福一字一句說的話,也深深刻印在民眾心上。

    但是,法院宣判無罪

    怎會這樣?

    理由是,非法取得的證據不算,即使事件是真的。

    法律系出身的朋友告訴我,這其實是值得探討的課題。

    大家都知道有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分。英美法系的看法是,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所以不算。但是,大陸法系的看法是,只要證據是真的,就據有「證據能力」,就可以根據「證據力」所證明的事件佐證罪行。至於,證據的取得若有違法,則對違法取得的人課以違法取得的責任。這樣,就不至於因為技術問題而影響到正義的實質部份。

    這是,各人造業各人擔。

    中華民國的法律,不是屬於大陸體系嗎?什麼時候變成英美法系?

    大概,法官電視影集看太多,或者,以為自己是作風比較自由的檢察官。

    法院,固然是植基於「人造理性」(ration)操作硬梆梆的程序,以求達成品管下的正義。然而,因為程序的瑣碎原因,讓判決偏離民眾的「自然理性」(reason)或說常識,不能就因此質疑民眾「不懂法律專業」。

    否則,就是法律的「專家暴虐」。

    不知道是否講錯,中華民國刑法中關於「證據」,著重的是「偽造、變造」,換言之,只要是真的(而且不是容易穩造、變造的那種),就具有「證據能力」。因此,光一張影印證據,因本身即容易被偽造、變造,所以不具有證據能力,頂多只能指引偵察方向。此案,法院也承認影像證據的證據能力,大概也經過鑑定無變造。

    另外,法官將許多證據「切割」處理(聲音是聲音,與影像無關),所以任何一項單獨證據都無法斷定涉嫌人的罪行,這種手法是否恰當,並未獲獲得討論。較為恰當的作法是,將個別證據綜合研判,甚至於將聲音與動作連動起來(假設兩者都未經變造),透過相互對照、佐證,則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心證」或真相。

    我的意思是,是否將證據「切割」或「綜合」處理,就已經斷定判決的方向。

    這就是法官很隱晦,卻極端受到保護的「心證領域」。

    我們在特別費案中,也看到這個「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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