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定都聽過一句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的意思是指,當事實真偽不明的時候,法律上負有舉證責任的人,就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他講的事實是真的,否則就必須承受敗訴的結果。
也因此,不管在民事或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當中,法院都會花很多時間在處理證據的提出以及如何調查證據。
在網路上有一名網友反應,因為與公司發生勞資爭議,網友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公司主張員工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1]的情形,因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才進行解雇。
然而該名網友卻指出該公司疑似於訴訟中提出「偽造的證據」,這個網友表示這間公司根本沒有成立「人事評議委員會」,公司卻拿出疑似偽造的人事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想要證明該名員工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且公司已經有進行調查後才解雇。
如果偽造證據的部分屬實,那到底偽造證據會觸犯什麼法律呢?
「偽造證據」可能會觸犯那些法律?
本次是以勞資案舉例說明,實際上訴訟上會使用的證據種類很多,要看所偽造的證據內容而定。
偽造文書罪
如果為了協助公司偽造員工的出勤紀錄,例如公司員工小如冒簽員工小美的名字,讓小美的出勤狀況看起來有符合勞基法的規定,而讓公司不受罰,這個時候員工小如就有可能會成立偽造文書罪[2]。
偽造公文書罪
公司為了規避勞動檢查,拿舊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明」加以變造,製造出公司員工都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假象,有可能成立偽造公文書罪[3]。
業務登載不實罪
雇主為了降低公司應負擔的保險費,而在負責製作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上低報員工薪資,後來又在這名員工因職災死亡、勞動檢查所人員要求提出罹災前的薪資表時,不實記載該員工的薪資,可能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
千萬不要偽造證據!偽造證據的結果除了會敗訴以外,還會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
提醒大家,在訴訟的攻防中所提出的各項證據都會經過兩造雙方以及法院的檢視,偽造文書罪的刑責按照犯罪情節的輕重,可能會面臨數個月、超過1年的有期徒刑。
雇主或者是負責相關業務的員工,應該依法提出真實的證據,在訴訟中的證據只要提出都須要被確認是否為真實的,而一但遭發現證據是偽造的(如果依照上面勞資案的案例不被發現也很難,根本沒有人評會存在,又那來的人評會會議紀錄呢?),則法院就不能採用這項證據而可能敗訴以外,還有可能刑事被告,另外面臨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等的後果,甚至有留下前科的風險,所以千萬不要這麼想被吉喔~
[1]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2]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