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31|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旅宿業的一天

"過失傷害"的緣由: 從事服務業的,應該都沒遇過會被告刑事的過失傷害。話說有一天,客人不小心在飯店大廳的公廁滑倒,導致受傷由飯店叫救護車送至醫院,陪同受傷客人到醫院就診所衍生的故事。

原告受傷客人,被告當下值班櫃台,原告單身一人來台灣旅遊,不巧第二天就在飯店大廳公廁內滑倒受傷,經過原告確診就醫,隔離、開刀到出院,請求理賠過程,到原告預定日期返回居住地,原本按部就班處理完成,就在離開前想要一個合理的保障理賠,就近到警察局報案。

報案要提告誰呢?摔倒理應提告法人(旅店)求償,但是卻無法提告法人,只能告自然人,就是發生事故現場的人,不小心你就是當事者成為被告。當然既是刑事案件,就等後續雙方提供的證據,依檢察官的認定是否成立為依據。

過失傷害~雖然述說的是刑事罪,但是另外一個解釋,就是雇主對員工的過失傷害。

雇主資方應就保護員工勞方立場,站出來執行飯店應盡責任,而不是等待後續檢察官偵辦方向,資方對於飯店疏失所造成的結果,嘗試抱著有責任歸屬才處理,殊不知已經造成員工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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