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的刑責問題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上週各家媒體連日報導,高雄某一公立醫院發生離譜「開錯刀」烏龍疏失事件。在同間病房裡的兩名病患,其中一名因低血壓住院無需開刀的病患,誤遭送往施行胸腔引流手術,而另一名真正需要進行手術的病患,卻仍然留在床上。此事已由衛生行政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中,後續發展如何,未便置評。本篇短文嘗試淺談醫療過失的刑事責任問題,盼能普及法律常識。

所謂醫療「疏失」或「過失」,有什麼區別嗎?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的註釋:疏失,是疏忽缺失的意思;過失,屬於無意中犯的錯誤,是相對於故意而言。可見前者只是一般用語,後者屬於法律名詞。

醫療事故所引發的法律責任,有民事、刑事、懲戒三個方面。其中刑事責任部分,既然稱之為「事故」,便不是出自故意造成。舉臺北榮民總醫院的《臨床醫事人員倫理守則》為例,其中「肆」之一的內容,載明:「醫事人員應奉獻心力,提供病人完善之醫療照顧,以保障病人之生命及維護健康,並以同理心及關懷心對待病人,尊重病人之人格尊嚴及權利。」醫事人員無不盡心盡力執行醫療業務,假如發生故意招致病患傷亡的事情,這是無法想像的嚴重故意犯罪行為,就不能稱作單純醫療事故了。

醫療事故因醫事人員的過失,肇致病患傷亡的結果,會構成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刑法第14條對於「過失」,已有ㄧ般性的定義規定。醫事人員(以醫師為中心)不是神仙,醫術有其極限,醫療業務具有高度專業性,病情變化難以預測。倘若醫事人員畏怯訟累,抱持保守心態,絕非病患之福。醫療機構的層級,按照衛生福利部分類,目前分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四級。然而,城鄉差距無法避免,醫事人員專業水準難求一致。因此,醫療事故有無過失的判斷,無從劃一定奪。民國107年1月修正公布的《醫療法》第82條,其中第3項明白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而負刑事責任的要件,必須既是違反了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並且是逾越了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的範圍。同條第4項緊接規定對於上述要件「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參照當初立法理由,法條在刑法一般性定義之外再作此等規定,其目的是要把醫療過失的判定,更加明確化與合理化,並無減輕醫事人員法律責任的用意。

醫、病之間並非對立關係,不幸發生醫療事故,其過失責任的認定,綜上所述,因人、時、地、事等不同情況而有差別。病患及其家屬的境遇與感受,應予體諒;社會新聞偶見動輒興訟報導,平心而論,未必妥當。但是,假如醫療行為犯了一系列的錯誤,與標準作業流程(SOP)明顯不符,當然是擺脫不掉相關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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