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在夜市擺攤賣麻辣燙的,有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定,這陣子也因為疫情的影響下,生意多少也受到影響,而家中小孩費用的支出、生活費用等依然還是沉重的負擔。但因為之前王先生騎乘機車時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被舉發的違規罰鍰並未繳納,後來被機關單位移送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來執行,而又經過行政執行署的某分署查到了王先生在台北市及新北市的轄區有銀行的存款,因此行政執行署執行了王先生對於該銀行的存款債權,而且發了扣押命令函給銀行的金融機構來扣押王先生的存款,但是王先生被扣押的存款帳戶,其中卻包含他這2年來的紓困共4萬元,起初王先生感到詫異自己銀行戶頭的錢被被凍結,經向銀行反應後,銀行的人員才告知是行政執行署執行查封扣押的,要王先生自己去向行政執行署去查明清楚,王先生也只能去向行政執行署反應銀行帳戶的存款是紓困金,行政執行署最後則將款項返還給王先生。而為什麼行政執行署要返還款項給王先生呢?
據悉,行政執行署於新聞媒體受訪時指出,早在2020年5月、2021年6月已二度發函各分署要求不得強制執行這些紓困金,並於受訪時再度提醒,主要是要民眾免於擔心。而為什麼不得強制執行這些紓困金呢?
因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就有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之1條第2項也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立法目的係考量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發放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等經費,是政府特別編列預算用在協助產業等降低損失及使其復甦,如對之可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
而執行實務上,對於存款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原則上,其效力僅及於扣押命令生效時已存在之存款,而不及於扣押後始存入之存款;如果執行法院扣得債務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如果有部分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第 122條第1 項所定禁止扣押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者,就該部分則不得執行。當然如果已經被執行的話,不論是執行法院或是行政執行署的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都可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1]。
[1]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第 115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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