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申請商標,不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嗎?居然還要聲明不專用,那不就表示人人都可以用我的商標?這句話不是這樣理解的!
之所以有這條規範,是因為部分申請人為了促銷目的,會將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字詞放入商標圖樣中一起申請,這些宣傳詞並不具有識別性,如果之後商標所有人以此向競爭對手提出訴訟,會衍生出後續法律問題,所以商標申請才有「聲明不專用」的規範。
隨著時代進步,智慧局也修正發布「無須聲明不專用」的情形,也就是說今天你經營的是
至於已聲明不專用的部分,經申請人使用而就該不專用部分取得識別性後,得將已聲明不專用部分的獨立重新申請註冊,並就圖樣中已因後天使用取得識別性之部分,請求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註冊請求註記,仍得主張專用權。
原文來源:申請屬於自己的商標,還要聲名不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