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是第一次申請商標,還是第N次申請商標,每次都可能遇到新的問題,我們整理了各種商標新手&商標老手會遇到的疑難雜症供你參考,如果還有更多問題想問,也歡迎提出,下方節錄3個QA,完整觀看請參考下方連結。
1.臺灣申請人必須在中國大陸有基礎註冊(即已在中國大陸申請或註冊商標)
2.所報的商標與基礎註冊完全一致
3.申請人的名義與基礎註冊完全一致
4.申請的商品或服務不超出基礎註冊的範圍
5.自國際註冊之日起5年內,如果基礎註冊在中國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銷,那麽無論國際註冊是否轉讓,這一國際註冊在所有的指定的國家都不予保護,也就是說,該國際註冊也同時被撤銷。
申請人的費用繳納是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規費,或根據”議定書”再繳納單獨規費,而無須逐一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交費。因此,若同時需申請多國,可考慮透過馬德里公約提出申請。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齊備並按規定繳納費用,一般三、四個月即可取得商標註冊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該商標申請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註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協定)或十八個月(議定書)內,申請人指定保護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有權駁回這一領土延伸申請,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知道自己的國際註冊商標在各有關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我國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並非採行強制註冊制度,申請人未取得商標權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的商品/服務。但應注意使用的商標不可以侵害他人商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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