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是第一次申請商標,還是第N次申請商標,每次都可能遇到新的問題,我們整理了各種商標新手&商標老手會遇到的疑難雜症供你參考,如果還有更多問題想問,也歡迎提出,下方節錄3個QA,完整觀看請參考下方連結。
依據我國商標法之規定,對於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搶先註冊之申請案,除非得到先使用人之同意,否則不得註冊。因此縱使遭他人註冊,原商標權人可依商標法規定提出異議,並再提出商標申請。
台灣並非馬德里公約會員國,只能當宣稱是『中國國籍』向北京商標局提出。然而這是有許多法律風險問題的,雖然透過馬德里公約取得商標,其他人可以主張『中華民國籍』並非『中國國籍』。依照過去的經驗,譬如著作權的保護,其他國並不承認『中華民國籍』的著作是屬於『中國國籍』的著作,因此我們不建議客戶透過馬德里公約來申請商標,台灣公司目前也甚少是透過馬德里公約來申請商標。在實務操作上,馬德里公約亦非大家想像是一個註冊所有國家都核准,各國仍是會審查其商標的。 做爲臺灣申請人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需注意以下五點:
1.臺灣申請人必須在中國大陸有基礎註冊(即已在中國大陸申請或註冊商標)
2.所報的商標與基礎註冊完全一致
3.申請人的名義與基礎註冊完全一致
4.申請的商品或服務不超出基礎註冊的範圍
5.自國際註冊之日起5年內,如果基礎註冊在中國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銷,那麽無論國際註冊是否轉讓,這一國際註冊在所有的指定的國家都不予保護,也就是說,該國際註冊也同時被撤銷。
申請人的費用繳納是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規費,或根據”議定書”再繳納單獨規費,而無須逐一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交費。因此,若同時需申請多國,可考慮透過馬德里公約提出申請。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齊備並按規定繳納費用,一般三、四個月即可取得商標註冊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該商標申請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註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協定)或十八個月(議定書)內,申請人指定保護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有權駁回這一領土延伸申請,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知道自己的國際註冊商標在各有關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我國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並非採行強制註冊制度,申請人未取得商標權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的商品/服務。但應注意使用的商標不可以侵害他人商標權 。
這邊看更多商標QA:商標常見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