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或廣告文字用到他人商標,有違法嗎?

2024/01/10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招牌或廣告文字用到他人商標,有違法嗎?

在街頭常見的手機行、汽車保養廠、甚至網路賣家販賣電腦或3C產品週邊耗材時,不免會使用該品牌的商標,例如手機行掛上三星的商標表示專精維修三星的手機,汽車保養廠招牌上會印有賓士或BMW的商標表示可提供保養服務,網路賣家販賣EPSON影印機的墨水或碳粉匣等耗材,無法避免提到該品牌名稱,甚至直接使用品牌商標來抓住消費者目光。先前,這樣的問題爭議不斷,但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修法後,認為縱然使用他人商標,但不會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此種「指示性合理使用」則不構成侵害商標權,無疑成為賣家另類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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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需注意本條文在2023年5月24日修正,但施行日期尚未定之。)

立法理由指明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型態。

  1. 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純粹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與作為商標使用無涉,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
  2. 指示性合理使用:指以他人之商標指示該他人(即商標權人)之商品或服務,而非作為自己商標之使用。

此二種合理使用之性質不同,為資區別,爰增訂第二款指示性合理使用之適用情形,並明定使用之結果,如有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二者為同一來源,或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有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為本款抗辯之主張。

簡單來說,修車廠可以掛上賓士的商標,用以彰顯提供賓士車輛的維修服務,但維修時僅能提供其他可相容性的零件或耗材(因為一般保養廠是拿不原廠零件的),亦不得向消費者謊稱是原廠零件、或提供印有原廠商標之零件(恐為仿品),否則仍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的問題。

器材設備耗材案例

先前一位網路賣家,在蝦皮帳號賣場刊登廣告,拍賣商品名為「歐姆龍Omron替代貼片」,由於「歐姆龍」及「OMRON」之註冊商標權人均為日商歐姆龍股份有限公司,故該公司向此賣家提告侵害商標權。法院最後審理認為: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陳列販賣之商品,本身雖未標示「歐姆龍」或「OMRON」商標,然商品照片旁之說明文字記載「歐姆龍Omron替代貼片」,確實有使用相同及近似於告訴人前揭註冊商標之字樣。但是被告明確使用「替代貼片」之用語,且在商品規格品牌欄位刊載「自有品牌」,在商品詳情欄記載「正常版本(17公克)比原廠厚一些,粘一些。厚版(22公克)」,這樣的記載可可以使消費者知悉並非原廠商品,被告使用「歐姆龍」、「Omron」文字僅係單純用以敘述其販售之貼片與告訴人販賣之OMRON低周波治療器產品相容,可替代告訴人之原廠貼片而已。且被告販賣之系爭商品2片至10片價格為40元至179元,一片均價為17.9元至20元不等,與告訴人販賣之原廠貼片價格每片250元,二者價差達12倍以上,相關消費者由被告刊登之系爭商品文字說明及價格差異,足資判斷被告販賣之替代貼片雖可替代告訴人販賣之低周波治療器原廠貼片,惟屬自有品牌,不會誤認系爭商品與告訴人販賣之原廠貼片來源相同或有關係企業、授權契約、加盟或其他類似之關係存在。(節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號判決)

換言之,認為被告已在各項敘述中明確表示,所販售者並非原廠商品,因此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故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諮詢律師,以免不小心違法

使用他人商標時,都需要特別小心,尤其像此類的零件、耗材等商品,商標權人不僅著重於初級市場產品的銷售,售後的耗材與維修市場,也是商標權人所關注的重點,不僅是商業利益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是避免消費者使用到其他非原廠零件或耗材,衍生出的商品安全問題與消費者健康危害,不可不慎(參筆者BMW跨海提告仿冒賣家,真正目的在這裡一文)。實體或網路賣家,在販售或提供此類服務時,都需要小心再三,建議廣告文宣等文字圖像呈現方式,還是事先找律師諮詢,以避免不當侵害他人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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