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如基於「自用」之目的,購買農業區之農舍作為「住宅」使用時,因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是為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在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農事工作。所以外國人僅得購買可以興建一般住宅之土地,不可以購買農舍作為居住使用。
二、如果是符合「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規定,經中央目地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購買農地。
三、另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復以:「... 有關農民之身分,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而言。... 另因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為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為主之住宅性質不同,故被視為農地容許使用之一種,亦享有免繳地價稅等之優惠,本案外國人若基於『住宅』之目的購買土地,似僅得購買得興建一般住宅之土地,若以住宅目的購買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則非所宜。」本部同意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意見。是以有關外國人基於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用途,申請取得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如係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者,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者,仍得予以受理;如屬都市計畫發布後,始將農業區田、旱地目土地變更為建地目者,依同細則第29條規定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自無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應不准外國人取得。
四、結論:
1、原則: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農業用地。
2、例外:得取得農地
(1)、符合「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規定,經中央目地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購買農地。-->這很難達成…。
(2)、外國人基於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用途,申請取得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如係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者,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者,仍得予以受理。-->也只限都計前是建地目的才行。
五、其他:
1、若外國人取得農地,係為繼承而產生,可以取得嗎?
(1)、先確定是否為平等互惠國,若非,則不可繼承農地,但不喪失繼承權。
(2)、再確定有無土地法第17條之土地,若有,可先繼承,再依土地法17條第2項規定,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予本國人,逾期未移轉,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3)、若無法繼承農地,並不喪失繼承權,可以變現後分配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