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 AFP 之路 #7 遺產有農地,免稅要件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摘要

若遺產中有農地,須符合以下 5 個條件,才能申請 100% 扣除額

  1. 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
  2. 該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農業使用
  3. 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農證)
  4. 該農地自繼承後5年內仍持續作農業使用
  5. 申報該筆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

補充:

  1. 若租給農民農用,承租人農用視同出租人農用
  2. 5 年內要持續農用,否則會被追遺產稅,但如因承受人死亡、承受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再此限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親屬過世時,如果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同時符合5要件,亦即「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該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農地自繼承後5年內仍持續作農業使用」,並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始可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說明,實務上常見民眾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未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於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後,再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原雖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卻未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嗣後才申請證明書補具的情形。因繼承人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係農業主管機關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核發,國稅局尚須查明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為農業使用,倘經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並無作農業使用而為其他用途,甚或有商業營利行為(如夜巿等),係繼承人於繼承後才整地恢復農業使用,即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尚無農業用地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另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如已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後5年內仍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如該列管期間未繼續農用而移作他用,國稅局將發函通知限期恢復農用,如逾期仍未恢復農用,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


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6f3ba3afb29417b8f6e19921f7dc2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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