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5|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擴大免評對象

    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擴大重新招募免評對象,放寬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且為75歲以上長者或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等二類對象免評。初次申請外籍看護工且符合長照服務申請對象,經評估長照需求等級2級以上,持續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達6個月以上者。


    目前增列三大類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


    (一)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二)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三)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如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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