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23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Mo仔隨記-想寫就寫01-來自凶宅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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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各位有沒有住過凶宅的經驗?沒有沒關係,在我有印象之年,我也沒有。


原本,我是這樣認為的。


直到今早,我的認為就這樣硬生生地被阿爸打破。


電視裡在報導,某地發生了凶殺案,引響到附近房價,鄰居開始大吐苦水的新聞。


阿爸邊看著新聞,嘴邊又說起了當年在我出生前曾經租過的凶宅。遙想當年住進去是多麼的不順,天不逢時、地不吉利、人事不合。最後在鄰居閒聊之下終於得知不順的原因,就是因為這戶出過事,經過明查暗訪,從塵封已久的報紙裡翻出,確定就是這間,凶喔~。


當年阿爸阿母嚇得大氣不敢吭一聲,趕緊連夜搬家。家一搬,天時、地利、人和一次到位,我也呱呱墜地。


當初第一次聽總是新鮮又刺激,然而現在已是陳年往事莫再提,耳朵也閉上了一半。


然而今早不太一樣。


阿爸說,那件事還有後續。


我:蛤?


阿爸:其實,你出生的那間,也是凶宅。


我:蛤?!!(驚恐


阿爸:後來,搬進你出生的那間房,弄了個大魚缸、還買了幾隻貓頭鷹,養來玩玩。想說擺脫了凶宅的陰影,該給住的地方增添生氣。沒想到,依舊...沒有擺脫。


我:(冷汗


阿爸:那時,我和你阿母只是回老家個幾天,再回來租屋處時,門後的景象,至今畢生難忘。


我:(吞口水


阿爸:原本回到家就能迎接貓頭鷹歡迎回家的注目禮,在那天卻消失了。鳥籠、飼料槽、天花板,片尋不著。最後終於...在大魚缸發現了第一兇案現場。他倆雙雙溺斃在魚缸裡,簡直人間慘案。


我:....那跟凶宅有甚麼關係?


阿爸:按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另按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稱為「凶宅」。你看,是不是很凶?


我:凶,真他媽凶。貓頭鷹在魚缸裡溺水也算非自然死亡喔(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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