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全台聞媒體鋪天蓋地的報導大S逝世的新聞,僅48歲就因病撒手人寰,遺留下兩位未成年子女,實在令人震驚也令人不捨。但在悲傷過後親人勢必得面對扶養權還有遺產的問題。
根據目前網路上報導及可查得資訊,目前大致能推知,繼承人是大S兒女和配偶具某,但具某因為非中華民國國民,繼承在台灣的不動產,必須在三年內賣出,或是具某也可以選擇歸化成為中華民國國民(雖然怎麼想都不可能)
1. 根據上圖,繼承人依照民法規定為具某(韓國人)、女兒(11歲)、小兒子(9歲);前夫汪某因為離婚非繼承人
(1) 目前依照查得資料,因為台灣收養制度須經過法院認可,所以具某應跟大S的子女 在法律上並無收養關係,不會是法定監護人
(2) 次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大S離婚之汪某將會成為大S子女之法定監護人,所以汪某在成為法定代理人後,可以為了子女運用繼承來的財產 (祈禱汪某別將情緒帶進教養子女這件事)
2. 前面繼承人的部分已經確定,接著是遺產的部分首先,配偶具某與子女,應繼分為3人平均,所以是具某和子女各得請求1/3
(1) 法律為了保障配偶,具某另得依照民法1030-1條,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即是大S和具某婚後財產(動產不動產皆算)差額的半數,具某可以就這部分請求先拿,剩下的才是和子女均分 (具某和大S結婚沒幾年,能分的應該不多…吧?)
3. 其次,根據新聞媒體報導,大S財產價值光不動產部分就高達6億多,分配的原則如果沒別的變數的話,理應會依照前述方式分配,但如果當事人間另有協議,那以協議為主。但是別急,在繼承人要辦理繼承前還有很多步驟得走,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中華民國萬萬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