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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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除了基本的過失侵權,還有兩種特殊類型。第1項後段的「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保護範圍擴及純粹經濟上損失,凶宅求償即為典型案例,但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採推定過失,被害人無需舉證行為人有無過失,舉證負擔大幅減輕,是勞工職災、車禍事故求償的重要依據。
「房子租客一直短租,是有阿飄嗎」 最近通靈教學時,感謝有同學拿了房子的照片來問,讓我們實際練習通靈問事過程 一看照片,第一個感覺是 壓迫感很重,其他學生們也感覺到 我看到一個畫面是進去的人,眼睛像被挖出來接著看不清真實,誤會他人 開始失去判斷力 常見的狀況會是: 眼神變空(像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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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剛出社會的職場菜鳥,我根本沒錢買好點的套房。 挑來撿去,最終竟只能選擇一間凶宅居住。 無他,特便宜。 但沒想到入住當晚,居然真的讓我遇到女鬼。 但或許是單身久了的關係,我居然覺得對方長得挺眉清目秀的。 總感覺,這波似乎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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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故事#原創故事
買房是人生大事,卻擔心遇到賣方隱匿房屋瑕疵?本文深入解析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說明其在不動產糾紛中的三大功能:補充契約漏洞、限制權利濫用、解釋契約條款。透過實際案例與談判技巧,教你如何運用誠信原則保障購屋權益,並提供簽約前、簽約後的實用建議,讓你的購屋之路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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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以新婚夫妻誤買自殺屋的故事,深度解析「凶宅」法律爭議。詳盡對比內政部 97 年函釋與法院判決見解的差異,並針對「洗凶宅」與跳樓路徑判定提出專業分析。文中完整收錄民法第 354、359、360 條關於瑕疵擔保、解約減價與賠償之關鍵法條,是您買房自保、依法捍衛權益的實務指南。
法律上的「後悔藥」:民法第 92、93 條 很多人以為,不動產買賣一旦簽名、蓋章、過戶,就再也回不了頭。 但法律其實早就知道:有些簽名,並不是自願的。 如果你是「被騙」或「被逼」才買(或賣)房子, 民法第 92、93 條,給了你一顆有條件的後悔藥——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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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生活裏都會遇到很多怪人怪事,很多時不太明白為什麼上一刻才跟同事有說有笑,突然間同事會變臉,又或者本來好好的學生突然會失控……,在參考了聖經一些教導並主耶穌的榜樣,我們知道某些情況可能是有魔鬼的騷擾,尤其是一些人常接觸靈界如玩過神打或碟仙之類,但基督徒也知道在某些情況下我們擁有奉主名趕鬼的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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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松-avatar-img
2026/02/13
「既然靠別人的不幸吃飯,最起碼要把幾個人從不幸中解救出來才說得過去。」 「不是為了讓委託人滿意嗎?」 「委託人常會騙人啊,畢竟他們活著。人只要活著,有時候就不得不說謊,即使是基於善意。可是死去的人想說謊也不可得,他們心中所求也都差不多。」 「他們求什麼?」 「求有人體察他們的心意吧,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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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松-avatar-img
2026/02/27
凶宅問題沒有萬靈丹。無論是買賣還是租賃,一旦對簿公堂,最後拍板定案的永遠是法院,而非行政函釋。內政部的見解或許能作為初步參考,但它無法洗白凶宅,更無法凌駕於法院的判斷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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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