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是我與朋友們一起合寫的,這次的主題是我在閱讀《縫補的正義》(作者:江仲淵)時想到的,一直以來我們都知道美國因為羅訴韋德案,女性才獲得自由選擇墮胎的權利,2022年轟動社會的多布斯案以6:3推翻了這個自1973年起保障的權利。
以下我們會先介紹墮胎權的由來,接著會分享被推翻後的影響,以及我們的觀點。
羅訴韋德案是1973 年發生在德州的墮胎權爭議案。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合法化名為珍妮•羅,下稱羅)在已有兩個孩子的情況下意外懷孕,不想留住腹中胎兒,但依據德州法律,只有在胎兒威脅母體生命,為挽救婦女生命,才能合法墮胎。
羅在律師琳達·科非(Linda Coffee)和莎拉·韋丁頓(Sarah Weddington)的幫助下,向代表德州的地方檢察長亨利•韋德(Henry Wade)提起訴訟,主張「婦女有絕對權力在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基於個人理由終止其懷孕」,指控德州法侵犯她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1973年1月22日,聯邦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的比數,認定德州刑法限制婦女墮胎權的規定,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條款
大法官們主張隱私權的範圍廣泛,其中包括女性是否有權決定中止懷孕,同時,聯邦最高法院也認為涉及「基本權利」時只有「重大而迫切之州政府利益」才能夠正當化限制該權利的管制措施,而立法須嚴格限於在急需保護的正當州政府利益上。其中,負責撰寫意見書的布萊克蒙大法官提出三孕期標準:第一期為1~12周;第二期為12~24周;第三期為24周後,以此做為孕期前三個月墮胎選擇權的保障。
1992年《凱西案》廢止了女性需徵得丈夫同意才能墮胎的限制,同時也取消三孕期標準,改以「胎兒存活力」作為女性能憑自由意志決定的依據,孕期六個月內各州不得立法限制墮胎,直到胎兒有存活力。
2018年,密西西比州通過新法,禁止妊娠15周以上的孕婦墮胎,即使遭到強暴或亂倫等受害者也不得墮胎。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做為州內唯一提供墮胎服務的診所,醫師們認為這個新法違憲,並將密州的衛生官員告上聯邦法院,起初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一路維持勝訴,直至密州政府向聯邦高院提出上訴,贏得勝訴,自此,羅訴韋德案被徹底推翻。
自川普2017年上任後,大法官保守派與自由派的比例成為6:3,保守派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主張「羅案的判決,打從一開始就錯得離譜(egregiously wrong from the start)。其論述推理薄弱異常(exceptionally weak),作出的判決更帶來傷害性的後果。相較於替墮胎議題找到全國性的解方,過去〈羅訴韋德案〉與〈凱西案〉的大法官決定,反而進一步煽動爭辯,並更加劇了社會的裂痕。」(節錄自新聞,見資料來源1)意指羅案的大法官們援引憲法的「隱私權」來保障墮胎,卻刻意忽略憲法從未有「墮胎權保障」的存在。而另一位大法官卡瓦納則表示,此次的推翻並非將墮胎打成「違法」,而是決定將這個決定權交給各州民意代表。
然而,3位自由派的大法官則主張「遵循先例」的原則,除非有重大理由,否則不該推翻先前判例,何況墮胎行之有年,廢除反而會造成衝擊。
「墮胎選擇成為避孕工具失效後,婦女的最後備案—有些時候女性無法使用避孕,例如遭遇強暴;有時候在孕期過程中,她們的人生規劃會遭遇巨變,例如突發的家庭問題與財務狀況;又或者腹中的胚胎被診斷出令人心碎的重大疾病等等。而剝奪這些女性選擇墮胎的權利,正如多數派大法官今日決定的後果,將直接摧毀這些人的計畫與人生。」(節錄)意外的受孕可能會直接摧毀這些人的人生規劃,墮胎是最後手段,自由派的大法官們說。
支持墮胎權的民眾認為「沒有人應該被迫當媽」,女性有權決定自己的身體
反墮胎權人士則主張:牽涉另一條命就無個人選擇可言。
在墮胎權被推翻後最高法院企圖將墮胎權交由各州立法機關進行定義與運作,然而無論是共和黨、民主黨皆傾向不依照各州多數民意來訂立法律。根據研究,州政府是否開放此權,源自於其意識形態和是否具有權力抗衡機制。
根據皮尤研究中心估計,有九成的人工流產都發生在孕期前三個月(第一孕期),有56%以手術方式進行,然而當最高法院正式推翻〈羅案〉,各州政府就可以頒布各自的墮胎禁令。
以德州為例,其觸發法不僅完全拋棄三孕期標準,全面禁止墮胎,除了孕婦本身遭受生命危險外,即使受到犯罪導致懷孕,也不得墮胎。
而墮胎禁令的廢除也將衝擊社經弱勢、有色人種、LGPTQ+等少數族群。因為經濟問題,反而讓這些女性無法轉而尋求海外的醫療支援,只能仰賴不安全的非法墮胎。
反觀法國於1979年除罪化,2024年3月8日甚至成為首個將墮胎權納入憲法的國家,台灣在刑法228條中規定:除非生命受危險或遭受疾病之苦外,以服藥、他法墮胎者或唆使,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3000元以下。
婦女新知基金會長期以來推動台灣墮胎合法化,即使法務部主張以《優生保健法》能夠避開刑法處罰,然而仍需配偶同意才能行使權利,才能使女性擁有完整的自主性,同時該基金會也主張應以性別平等為出發考量墮胎權,國內外多以與「胎兒生命權」對立為由避談整體社會對終止懷孕的女性的汙名化,這間接造成女性平等的不利。
無論支持與否,墮胎權有其存在必要
我們該保護未出世的人? 還是已經存於世上的人?
根據多布斯案自由派的大法官所表示的,無法從事人工流產將會影響女性未來的生活規劃,若是無能力扶養意外到來的新生兒,反而會造成社會負擔,因此我們應投入性別教育(包括性別平等),同時讓女性保有身體自主權、合法的墮胎權,讓女性尋求正當、安全、衛生的管道終止妊娠。
對於懷孕,不僅是女性,也攸關胎兒生命,雖然我們認同胎兒也有生命權,然而在孕期初期胎兒是否有能力主張其生命權仍無法確定,因此我們認為在第一孕期女性應該有權利在與醫生討論後自主決定是否墮胎,考量孕婦的身體與胎兒大小,我們並非是指第二和第三階段的墮胎違法,而是可能對身體有害,較不適合終止懷孕。
最後,女性擁有身體自主權,能夠自由決定是否受孕,我們應該尊重她們的自我意識,墮胎權的存在可以保障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非自願懷孕,讓女性對未來擁有更好的選擇權。
由於本文的作者並非法律專業,可能會有欠缺的地方,先致上歉意。另外本文所取材的書籍皆已十分通俗(除援引部分判決書較為艱澀外),因此本文將會是學習深化後,並整理的成果。
作者的小小請求:因為要拿去做報告,可以幫我填一下嗎?不會花很久時間的,或許也可以留言給我…
謝謝大家!!
1.https://www.twreporter.org/a/hello-world-2022-06-27
廢除墮胎的衝擊和羅訴韋德案
2.縫補的正義(這本好看,我私心推薦)
婦女新知基金會
4.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206260015.aspx
民意調查
多布斯案
多布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