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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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 星期四 By來自天堂的黃金鼠 序:西元2024年既民國113年10月9日夜,余於床上輾轉反側、夜不能寐。遂起至書桌前,閱判決助眠。閱至死刑案之判決後,深閱後有感,故作成此文,以正視聽,抒發己見。
本文探討了臺灣羈押權的歷史背景與演變,起源於清治與日治時期的法律體系,進而分析了1995年憲法法庭的釋字第392號解釋如何深化羈押權的法律意義。檢察官的羈押權曾引發廣泛的社會關注與爭論,最終被大法官判決有違憲,改由法官決定羈押的權力。文章也指出未來的法律挑戰,特別是保障人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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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法治社會,遇到權益受損受害,應該會尋求警察、法律伸張正義。政府受民眾委託,有權剝奪部分人權,以維持整體人民社會的公正。 為何民眾不尋求法律途徑,可能因為失望極致的絕望,以至於不想再採取合法行動。 司法的公平公正,是民眾安心的最大支柱。這些新聞可能反映了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
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英語: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1882年1月30日—1945年4月12日,縮寫為FDR),民主黨籍政治人物、第32任美國總統,任期長達12年,是美國史上最著名的總統之一。 這篇只不負責任評論他和大法官的關係,以導出憲政體制是民意展現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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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大學時修過李鴻禧教授的一門法律通識課,到現在我還記得李教授講過羅斯福總統和大法官的故事。 前幾年我也查了這段歷史,沒有查到這麼動人/煽情 的故事,或許有真實發生的可能性,但憲政體制演變至今,大法官由總統提命,承受的壓力實在很大,如今地位又如何呢? 歸根究柢,憲政其實要仰賴總統的支持!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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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於職責、忠於角色,而非濫權自利」,這句話不僅用在大法官身上,現代社會上任何人都應俱備的操守。
本文探討國民黨立委在臺灣政壇的行為及其可能對臺灣未來造成的影響。文章強調他們對憲法訴訟的影響、資源分配的不當以及對民主制度的潛在威脅,透過具體例子表明這些行為的荒謬與不負責任性,讓讀者反思臺灣的政治走向及其在統一問題上的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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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臺灣社會對於死刑存廢的激烈討論,分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死刑的法律脈絡、歷史背景、以及對犯罪防治的影響,並回顧2024年憲法法庭的辯論過程。探討死刑是否干涉其他憲法權利,及其替代刑罰的可行性,提供全面的視角,幫助讀者理解相關的法律與社會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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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樸
本平台「度樸的沙龍」在九月下旬有一篇以「?死刑有條件合憲?」為題的文章,敬請參閱。
這篇文章詳細解讀憲法法庭近日對死刑的判決,並以簡單易懂的文字翻譯大法官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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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用了通俗語句解讀判決普及法律常識,甚為欽佩。我想說的是:死刑合憲就是合憲,違憲就是違憲,中間沒有模糊地帶。憲法法庭講了許多要求,其實都是死刑案件在偵審中應該遵守的事項,倘若有所違背,這是法院所作「判決」違背法令構成上訴或非常上訴的事由,和「死刑」本身是否違憲要分別以觀,不可混為一談。死刑是剝奪生存權的刑罰,已經超過了憲法第23條只允許「限制」的規定,在憲法上恐怕是站不住腳的。即使死刑「判決」符合在偵審中應該嚴格遵守的各該事項,其所判處的「死刑」本身仍然有違憲的疑慮。關於這一點,原案聲請人已有明確指摘(見判決理由段號5及王信福等1110701聲請書第26頁),判決理由段號63及65既然也認為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卻對於為什麼不認為違背憲法第23條(即超過了「限制」的程度)的理由,毫無隻字說明,究竟是未便擴張解釋難以說明?或者是閃避不答?致使違憲疑慮仍然存在,令人遺憾。
本文探討了兩位具有卓越勇氣的人物:美國大聯盟的二刀流球星大谷翔平與我國大法官詹森林。大谷在面對質疑時,不懼挑戰,實現了51轟51盜的驚人紀錄,而詹森林老師則在全國輿論壓力之下,勇敢表達對死刑的不同意見。這篇文章不僅讚美他們的勇氣,也分享了筆者在詹老師課堂上的小故事,展現法律學習的多元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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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探討了關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的爭議,尤其是在法定空地的地價稅不予免徵問題上。透過剖析憲判及相關規定,文章提出了不同的法律見解,並分析了納稅義務人所面臨的困境與不平等對待。瑞蒙的觀點強調,無償供公眾通行的土地,法定空地與騎樓等性質相似,應重新考量減免政策,以促進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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