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設計的過程中,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檢討是必要且強制規定的。
本篇將重點介紹常見的消防設備與用途,一起深入了解這些符號在設計圖紙中的應用: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
在消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為消滅防範災害發生,因此制定一系列的規範供遵循。而建築物作為不動(財)產,在建築設計重要法規—「建築技術規則」中,也專門制定了兩個章節,針對構造材質、避難通路及消防設備等,都有各個細項規定。
消防設備可以說是眾多設備種類彙總的一個代名詞,若依用途分類,可分為以下幾種:
箱體設備主機
警報揚聲設備
照明指標設備
水路配管閥件
根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由於建築物的使用強度不同,各場所必要的消防設計也有所不同,例如一般私人住宅和公眾使用的百貨商場,它們預防火災或災害所需的設計肯定是相差甚遠的,因此便制定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來做更詳細的規範。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
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除了細分場所分類之外,依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若涉及易燃易爆等公共危險物品、可燃高壓氣體,則另有專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的規範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13.07.16)
[1] CNS 11567 A1042 建築製圖 Architectural drawing
[2] 建築技術規則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3] 建築技術規則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4] 全國法規資料庫 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