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讓我們劃分下去吧
工作場所->設施->讓我們繼續往設備聊聊。
針對設備,我們可以分類為一般的機械、設備與器具/危險性的機械/危險性的設備,細則如下所示:
搭配以下列表,確定各設備達需要管制的條件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
雇主-需要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去必要之措施,避免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設計、製造、輸入、工程之設計或者施工者-應在設計、製造、輸入、工程階段進行風險評估,致力使用物件時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這裡可以連結到 勞動基準法(12) 與 (14) 去做個複習
所以無論危化品/危險機械 等等,需要達到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規範,否則不得出廠、輸入、租賃 等等(簡單來說就是 販售與使用)。
需要負責的人員是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雇主 (統稱 "運作者")
運作者就有義務去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申報網站進行申報登入。
具體上有那些呢?
動力衝剪機械
大體上有概念,危險的東西,再政府要求的規格以上才可以進行,也需要進行登記;但肯定就會有除外的項目
*1會碰到兩個比較特殊的項目
誰來實施驗證,且不得拒絕呢?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
既然是危險機械、就會有要求的檢查項目,後續的章節會提到,不過在這裡就簡述一下
使用檢查只有: 移動是/吊籠 (其他皆為竣工) 最少字的兩款 需要1年1檢
只有高壓氣體系列 有熔接跟構造檢查
之後章節還是會提到這些內容,就讓我們下章節 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