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政府為落實經發會之共識意見,順應全球化潮流並有效運用資金及技術,提升臺灣地區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活絡不動產交易市場,於91年4月24日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開放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經內政部許可後,得在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內政部於91年8月8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作為審核及管理之依據;採許可制,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國防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審核同意許可後,始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二、執行情形
自91年8月8日許可辦法發布迄108年3月31日,經內政部依許可辦法規定許可陸資取得不動產者共519件,權利價值計9,362,373,651元(詳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