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撰文者本人目前就讀東海大學社工系,其中專業學習以社工背景為主,若有些微偏頗的地方,敬請見諒。

這一次,我想先從不同的角度評論虐童案,在去年十二月事件發生之後,保母隨即被檢察官收押,到了今年三月此事件登上新聞頭條,隨即社工被收押。大家所關注的議題包括檢討社會安全網、兒虐保護、兒盟有無善盡自身該旅行之義務、社政單位是否在第一時間發現並提出指導。警察上銬社工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保母制度及收出養制度出了哪一些問題。

先從社工及兒盟談起好了,去年因為男嬰的父親入獄及母親失蹤的原因,輾轉之下外祖母取得扶養權,緊接著因為經濟弱勢因素求助社福機構,並轉介給兒盟進行收出養,但因為收出養程序的緣故而導致災難發生。

#轉介保母資訊

目前兒盟【育兒資源暨培力中心】,此中心主要業務是合法登記保母與托育機構資訊轉介:提供有關合法登記保母、立案托嬰機構及幼兒園等資訊,其合法登記保母簽約之後主要是來自衛生福利部社家署的托育媒合平台。因此可以推斷說再申請出養並轉介給簽約保母的過程中是由社工進行轉介,而社工需要進行的工作是提供轉介保母及簽約保母資訊服務、以及育兒相關事務之協調。但報導稱因為原先照顧男童的保母尚未繼續跟兒盟合作而轉介到另一位保母。這中間並不完全是社工的責任,還有衛福部社家署托育媒合平台是否盡到遴選合格保母的機制。此外,社工在媒合簽約保母時,是否針對相關的機制以及監護人的需求進行合格的安置程序。

#就社工而言

目前社工被質疑的點主要來自訪視次數不夠、敏感度不夠,以及為何將男嬰轉介給不適當的保母,首先,社工在訪視的時候需要先與服務對象確定訪視時間以及訪視內容,須回報給上級單位具體的訪視目標,因此每次訪視必經歷多方面評估,但是在訪視的過程中是否因為敏感度不夠而未察覺服務對象的異狀,可能是社工的疏失,但因為社工訪視案量多,以及工作模式需要去適應不同案家的狀態,單純以社工怠職是不太客觀的,需要考量到社工本身對於此事件的判斷以及上級單位是否確實督導社工紀錄,這次事件是不是由社工一個人造成的,再經歷了那麼多判斷之後,我覺得不是。

#上級機關之怠職

剛剛提到是否上級機關有確實督導,在兒盟的道歉記者會提到說社工絕對沒有偽造文書,言下之意就是社工確實沒有,那如果發生此重大的案件而上級機關卻沒有進行相關的督導,可推斷是社工敏感度不夠因此沒有紀錄到服務對象的潛在狀況以致上級機關督導的過程中並為察覺異狀,又可猜測社工確實如實填寫但是上級機關督導工作不確實導致沒有做進一步指導及指示。但是如果社工確實有偽造文書之嫌,代表可以確定兒盟執行長說謊之事實。因此可以確定除非社工的敏感度不夠導致紀錄不周全讓上級機關無法判斷,其他可以確定上級主管機關之怠職事實。何況此社工已經在機構服務七年,理論上來將主管機關及其督導應該需要非常了解此社工的狀況。

此篇為上集,下集請搜尋從不同的面向思考「虐童案」(下)

Shirley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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