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完成比利時荷語魯汶大學的智慧財產及通信法高等碩士,其中專門在研究生成式AI(GPAI)及基礎模型的法律規範框架,主要概述了當前人工智慧技術的成就和發展階段,特別關注生成式人工智慧及其基礎模型。


其中簡要討論了數據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的概念,同時探討了它們與個人數據在多個階段中的複雜關係。


其中分為兩個方向:

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設立了嚴格的透明度、同意和數據最小化標準,展示了對保護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更廣泛承諾。這個監管框架將數據保護視為一項基本權利,並對人工智能的各個方面——從開發到部署——產生影響。這種方法促進了個人隱私和技術增長的平衡。歐盟人工智慧法(AIA)也正在研究如何通過平衡人工智能創新與數據隱私權來解決這些問題,儘管這種平衡表現出脆弱性,並需要持續研究以跟上技術的進步。


相較之下,中國則更注重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往往將國家目標置於個人信息權益之上,這突顯了全球人工智慧政策實踐中的顯著差異。


小弟在這篇論文提供了對全球人工智慧治理的關鍵洞察,並強調在人工智慧採用中保護數據保護基本權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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