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網友抱怨:特休結算被拖欠到「第59天」!對方甚至理直氣壯的說:「還要上簽」、「上面可能決定不給」。
勞基法對於「錢」的結算,大多有「發放期限」。
換句話說,不只「錢要夠」,更要「及時給」。
▋(一)特休未休工資的「法定給付期限」
➤依據:
•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不管什麼理由,雇主一定要折算。
•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2款規定,如果是「契約終止」時,回歸細則第9條的要求。也就是「立即結清」,最慢「在發薪日給」。
➤本案:假設勞工每個月15號發薪。那麼2月離職,其實特休折算應該最慢3月15日就要入帳了!
▋(二)別拿「內部程序」或「個人好惡」當擋箭牌:
➤雇主責任:雇主/人資老愛說「還在跑流程」、「會計很忙」、「最近事情很多」、「要整批一起作業,不會為了你一個人單獨進行」(勞工OS,這跟我有關係嗎?)。這都是無稽之談,絕對不會是遲發的正當理由。
➤強制結算:公司並不存在「決定是否折算」的權利。更沒有「上面決定給不給」的空間。
給HR的小叮嚀:
••謹記特別休假結算屬於強制規定,不只是「依法定標準結算」,更要「及時結算」。
••與其在那邊瞎扯「要等簽呈跑完」,不如親自去追文。
#勞資碎碎念
#特休結算要及時
——— 後記
勞基法細則關於特休未休日數結算(要叫他「不休假獎金」、「特休代金」或什麼的,都好),大多數人還薄弱有「結算標準」的概念。
但另一方面,仍有人以為「不一定要結算,公司可以作主」
抑或像本案的雇主,對於「結算期限」毫無概念
足額,但是慢給,也算違反勞基法第38條,是可以處罰的。絕對不該心存僥倖。
最近看到網友抱怨:特休結算被拖欠到「第59天」!對方甚至理直氣壯的說:「還要上簽」、「上面可能決定不給」。
勞基法對於「錢」的結算,大多有「發放期限」。
換句話說,不只「錢要夠」,更要「及時給」。
▋(一)特休未休工資的「法定給付期限」
➤依據:
•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不管什麼理由,雇主一定要折算。
•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2款規定,如果是「契約終止」時,回歸細則第9條的要求。也就是「立即結清」,最慢「在發薪日給」。
➤本案:假設勞工每個月15號發薪。那麼2月離職,其實特休折算應該最慢3月15日就要入帳了!
▋(二)別拿「內部程序」或「個人好惡」當擋箭牌:
➤雇主責任:雇主/人資老愛說「還在跑流程」、「會計很忙」、「最近事情很多」、「要整批一起作業,不會為了你一個人單獨進行」(勞工OS,這跟我有關係嗎?)。這都是無稽之談,絕對不會是遲發的正當理由。
➤強制結算:公司並不存在「決定是否折算」的權利。更沒有「上面決定給不給」的空間。
給HR的小叮嚀:
••謹記特別休假結算屬於強制規定,不只是「依法定標準結算」,更要「及時結算」。
••與其在那邊瞎扯「要等簽呈跑完」,不如親自去追文。
#勞資碎碎念
#特休結算要及時
——— 後記
勞基法細則關於特休未休日數結算(要叫他「不休假獎金」、「特休代金」或什麼的,都好),大多數人還薄弱有「結算標準」的概念。
但另一方面,仍有人以為「不一定要結算,公司可以作主」
抑或像本案的雇主,對於「結算期限」毫無概念
足額,但是慢給,也算違反勞基法第38條,是可以處罰的。絕對不該心存僥倖。